分会概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会全称为:武汉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咨询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名称为:Wuha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nsultation Branch.


    第二条 分会性质:分会隶属于武汉建筑业协会。2015年6月,由原“武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整体并入武汉建筑业协会,下设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委员会,2015年10月,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委员会改组分设建筑市场营销工作委员会和建筑工程招标管理工作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引领武汉市全过程咨询产业链发展的新步伐。2017年6月21日,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决定将“武汉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招投标分会”更名为“武汉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咨询分会”。

    第三条 分宗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实施对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分在武汉建筑业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武汉市建委及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管理。

分会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春晓路与海棠路交叉口南100米武汉设计广场一栋十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分会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为,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协调和实施行业管理 

(二)组织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订相关法规、政府规章和各项综合政策提供参考和建议。

(三)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建管理咨询工程师专家库

    (四)宣传有关全过程工程咨询方面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收集、传递国内外行业信息,整理编辑全过程工程咨询方面的资料,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五)组织交流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及行业管理经验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分会会员为武汉建筑业协会授权范围内吸收的会员。它既是分会的会员,同时又是武汉建筑业协会的会员。

    

    第七条 会员单位分为分会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和会员单位。其中会长单位由协会聘任,副会长单位由分会秘书处提名、经会员大会表决后,协会统一聘任;会员单位采取协会会员单位自愿申报,经协会秘书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成为分会会员单位。


    第八条 会员单位条件:

    (一)拥护分会工作条例

    (二)自愿加入本分会

    (三)在分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单位应指定一名会员代表(可兼职),全权处理分会的相关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分会的日常联系。会员代表履职条件:

   (一)分管本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具备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热爱本职工作,愿意参与并支持分会工作。


    第十条 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 优先享有分会服务的权利。

 (四)具有对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出分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分会工作条例和决议。

 (二)维护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单位入选条件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必须是武汉地区从事工程咨询中介公司或咨询企业,在本行业有较高声望。

 (二)有参加分会领导工作的热情和时间。

 (三)有能力、有条件并愿意为分会作出贡献。

 (四)能较好的带头落实分会安排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任职条件: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指派的会长、副会长原则上必须是本企业工程咨询工作的分管领导,具备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技术职称。

(二)组织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有较高的行业声望。

(三)热爱本职工作,愿意参与并支持分会的工作。能代表所在企业承担分会安排的相关工作和履行相关承诺。

(四)副会长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一名部门负责人职级以上人员担任副会长专职B角。特殊情况下,可代替副会长参加分会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副会长单位、会员单位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更换本单位的会员代表、联络员,但在做出更换前10天,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分会,经分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更换。如更换副会长,其替换会员须在分会工作满四个月后,经研究同意,方可增补为副会长。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如不遵守本工作条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可申请协会解除其分会相关会员资格,甚至解除其协会会员资格收回其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退出分会应书面通知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分会重大工作由会员大会决定。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二)负责审议会员申诉、入会、退会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核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候选人员。

(五)审议分会参与编制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规划、标准等文件。

(六)审议、决定分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分会会长会议是分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会长会议参加成员包括分会会长、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会长会议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协会领导与会指导工作。会长会议具体工作由秘书长办理,秘书长对分会和协会负责。

    第十九条 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条 凡无故连续两次未参加会员大会的会员单位和无故连续两次未参加会长会议的副会长单位,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分会会长的职责和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长会议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分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分会秘书长的职责和权利:

(一)在协会和分会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分会日常工作。

   (二)落实会员大会、会长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贯彻执行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 负责与政府主管部门、协会、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四)组织会员单位参与编制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发展规划、评标标准。

(五)组织分会开展培训、学习、交流活动。

(六)完成协会、分会会长交办的其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分会无单独资产,所使用的资产均属武汉建筑业协会所有。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按《武汉建筑业协会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分会所有会员单位只缴纳协会会费,不重复缴纳分会会员单位费用。


第二十五条 分会收到的各项捐赠、资助等收入均上交协会,由协会统一安排收支。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工作条例的修改,由会长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秘书处负责修订,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最终由协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会员大会审议、协会批准,于201531日正式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武汉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咨询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