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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文件

2017年武汉建筑业BIM技术应用视频大赛冠名权招标公告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7-04-07 10:02:25

    武汉建筑业协会现对2017年武汉建筑业BIM技术应用视频大赛冠名权进行公开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大赛概况:

    BIM是为项目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的重要工具。2015年6月,住建部印发《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指出要推动以BIM为核心的信息化技术深化应用与快速实践。今年2月国办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3月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一致强调,要加快推进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监管。国家高度重视,周边省份或由省政府牵头,或由行业协会组织,开展了系列推广应用工作,一些先进省市已明文规定公建项目投标必须使用BIM技术。因此,加快推进我市BIM技术应用已刻不容缓。

    当前,我市已经被确定为国家中心城市,正在积极申报世界设计之都,市委提出加快建设长江新城和长江主轴的战略,全市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的步伐在加快,建筑业发展迎来新一轮高潮。为配合“申都”工作,帮助各施工、建设单位深入领会国家推进BIM的政策精神,提升广大职工BIM技术应用水平,实现工程项目精益建造,掀起全市建筑行业开展“创业创新创优、聚力拼搏赶超”劳动竞赛热潮,为加快武汉城市建设再立新功,经研究,决定在2016年施工现场规范作业视频大赛基础上,开展2017年武汉建筑业职工BIM技术应用视频大赛

二、项目内容

    2017年武汉建筑业BIM技术应用视频大赛冠名权

三、冠名权竞拍起始价

    冠名权竞拍起始价10万元。本次大赛同时接受赞助,赞助单位起始价3万元。

四、冠名权取得方式:

    1、本次竞价按照价高者中标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2、若价格最高者中标,但有关权利义务条件不能达成一致,则价格次高者为竞得人。

    3、在竞价相同情况下,上一届视频大赛冠名者为竞得人。

    4、如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无法构成有效竞价的,将发二次公告,报名时间顺延七个工作日;如到期再次不足三家,将根据有关规定:若只有两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组织实施公开竞价;若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交易双方按底价直接签约。

五、竞标人资格要求:

    依法注册成立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参加本次招标活动之前的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武汉建筑业协会会员企业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冠名权。

六、冠名文字的合法性要求: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七、冠名人享受的权益:

    1、享用此次大赛冠名权:XXXX(公司全称/简称)杯。

    2、武汉建筑业协会将通过官方微信、官方网站等媒体公布并宣传大赛的冠名,与武汉建筑业协会签订冠名合同。
    3、在冠名期间,大赛所有文件、通知、信函、工作证、新闻报道、媒体宣传、新闻发布等都以冠名出现。

    4、冠名方可在协会网站进行推广。

    5、冠名方可在协会会刊封面人物或内刊宣传报导进行推广。

    6 、享有协会组织的联谊、观摩、培训、学习活动的优先及重点服务。

    7、冠名方可被优先推荐省市各类奖项,主要包括:市优、省优、国优等奖项。

 、冠名期限:

    自大赛文件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九、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1、报名时间:4月7日-4月13日。

    2、报名地点:武汉市汉口天门墩91号怡青园1单元2楼武汉建筑业协会企业工作部。

    3、报名要求:投标人须携带单位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开标日期:2017年4月14日上午10点。

       5、开标地点:武汉市汉口天门墩91号怡青园1单元3楼武汉建筑业协会会议室。

十、付款方式:

    取得冠名权后,7日内一次性将冠名费用打入武汉建筑业协会帐户。

    户名:武汉建筑业协会

      账号:04801 0120 1200 00411

      开户行:汉口银行长江日报路支行

十一、联系人:

    联系人:李红青、陈钢、安维红

    咨询电话:15908660633、13971598198、13607175378

十二、武汉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本次招标执行工作,具有最终解释权。


                               武汉建筑业协会

                               2017年4月7日

注:文件原文(带公章)。(点击打开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