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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湖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6-07-27 16:48:09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有效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28号),决定自6月起到12月底,在全省开展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优化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的,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管理措施,各方综合治理,切实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落实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施工扬尘防治责任。重点是:建设单位必须及时足额支付施工扬尘防治费用;施工企业必须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并制定专项方案;监理单位必须督促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二)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各项措施:

1、建立完善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措施报备制度。新开工程提交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中,必须包含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控措施,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2、严格实施建筑施工现场封闭管理。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主要道路和工地出入口硬化,配备施工车辆冲洗设备。

3、强化施工过程防尘降尘管理。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的水泥等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存放于库房或密闭容器,土方和装修作业时采取喷雾降尘措施,房屋建筑工程裸土应采取覆盖或绿化处置。

4、落实建筑垃圾消纳控制措施。房屋建筑工程应采用密闭串桶或容器转运楼层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密闭清运出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5、完善市政工程扬尘防治手段。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根据现场条件设立固定或活动的围挡、警示标志,临近主要道路和居民生活区的一侧设置双层密目网,定时洒水喷雾降尘,定时清理排水系统,施工泥浆采用密闭容器存放,配备施工车辆冲洗设备。

6、完善拆除工程防治手段。施工区域设置硬质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持续加压喷淋压尘或其他压尘措施抑制扬尘产生,5级以上风力或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等恶劣天气时必须停止拆除作业。

7、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环节管控。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采取覆盖、洒水(喷雾)、封闭、除尘等措施,有效控制因堆放、装卸、运输、搅拌等产生的粉尘污染,逐步建成绿色环保搅拌站。新、改、扩建预拌混凝土生产场地同步实施环保配套设施建设。搅拌楼生产应当实施封闭并采取防尘措施,搅拌站厂区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台和冲洗设施。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采取预防渗漏措施,避免在运输途中滴、撒、漏。

三、工作目标

    至2015年11月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全部设立连续固定的合格围挡(围墙),市政工程全部设立固定或活动的合格围挡、警示标志,围挡(围墙)定期清洗维护;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工地出入口地面全部硬化;按照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设施,确保100%使用;裸土覆盖、固化或绿化处置合格率达90%以上;拆除工程加压喷淋压尘或其他压尘设备配备率95%以上;新、改、扩建预拌混凝土生产场地环保配套设施配备率95%以上。

    四、组织领导

    省厅专项行动在厅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成立由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徐武建任组长,厅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督促本次专项行动。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6月20日之前。各地承担建筑施工管理、城市管理和房屋征收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管理现状,查找问题,细化对策,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启动部署此项工作。

(二)落实措施阶段:2015年6月至10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学习及贯彻落实专项行动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施工现场开展自查自纠,定期统计检查情况,并存档备查。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5年10月至11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检查督导,做到全体动员、全数覆盖、全面检查,不留死角。要结合日常巡查和季度检查,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落实施工扬尘防治的相关要求,检查企业、项目整改情况,依法依规对施工扬尘防治不利的企业、项目进行处罚。省厅将结合全省质量安全大检查、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安全巡查工作,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5年11月底之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逐级考核施工扬尘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其结果纳入住建系统年度目标考核。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根据检查情况,研究、制定、实施具有针对性、长效性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同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行动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逐级报送。各市(州、林区)的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请于2015年12月20日前报送至省厅安委会办公室(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省厅将结合年终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对各地专项行动目标进行考核。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承担建筑施工管理和城市管理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要制定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实施方案或细则,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切实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与各级政府的沟通联络,协助解决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方面存在的综合性问题。

(二)严格执法监督。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房屋征收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具体负责建筑施工或拆除施工扬尘防治的监督工作。要建立举报监督、明查暗访工作机制,督促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建筑渣土运输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对未履行扬尘防治责任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的上限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给予限制参加招标投标、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对未达到扬尘防治标准的项目一律停工整改,取消各级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参评资格,撤销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对相关责任单位和项目责任人,记入不良信息“黑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

(三)完善应急措施。各地相关部门要制定防治建筑施工扬尘应急预案,做好特殊天气条件下的施工扬尘应急处理工作。要加强与当地环保、气象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大气污染、气象信息,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重度污染以上时,应依据《湖北省建筑工程雾霾天气应急响应和处置预案》相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停止建筑施工土方作业、建筑拆除作业和商品混凝土搅拌作业。

(四)推进绿色施工。要不断提高施工组织科学性和施工工艺的精细化水平,遏制野蛮施工、粗放施工。积极推广使用自动化、机械化的高效降尘设备设施,提高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的文明程度。鼓励施工单位研究开发运用绿色环保施工技术、工艺和设备,控制建筑施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对实行建筑工业化、预制构件装配式项目,施工现场节能环保示范效应较好,有效减少施工扬尘、噪音、建筑垃圾和水污染的工程项目,优先推荐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五)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管理督导和检查考核,做到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跟踪、有考核、有奖惩。要严格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对工作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对没有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问题突出的地区,要进行问责,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