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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6-07-27 17:11:51

[2009]7

第一条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通过实施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建筑节能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与批准实施、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织管理工作。 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示范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申报国家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从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已列入与建筑节能相关的国家级示范工程可依据本办法,由建设单位申请直接纳入省级示范工程。

第六条 在示范工程的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技术与材料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先进适用成套节能技术与产品,实现节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示范工程的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示范工程可由建设单位一家申报,也可由建设单位联合设计、施工、监理、科研等单位中的一家或数家共同申报。

第八条 示范工程应重点推广应用下列成套节能技术和产品:

1、围护结构体系。包括:新型墙体材料、墙体保温隔热、屋面保温隔热、节能门窗、建筑遮阳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2、建筑用能系统。包括:新型空调制冷、供热采暖、用能计量、系统控制与管理、室内空气质量控制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3、可再生能源应用。包括:太阳能光热与光电建筑一体化、浅层地能、污水余热、风能及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

4、绿色建筑体系。包括: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和建设而采用的相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建筑环保、绿色照明、智能化节能等技术和产品。

5、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第九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计方案应优于国家和省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

2、至少采用5种建筑节能技术(其中必须包括一种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或采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与材料应具备国内领先水平。

3、有建设项目的正式立项手续;

4、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5、示范工程选用的关键技术与材料应是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湖北省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的技术与材料,其他配套技术与材料可以根据需要选用。

选用没有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的节能技术与材料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审定。 采用与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节能技术与产品,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5]12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核,并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料:

1、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建设项目申报书;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篇);

3、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和节能专项设计方案;

4、工程立项批件;

5、项目建设资金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文件和材料一式六份,并提供电子文档。申报材料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做到语言精炼、重点突出、数据真实准确。除申报书外,其它材料标题用二号黑体,正文用四号仿宋体,一律用A4纸打印并于左侧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立项程序:

1、申请示范工程的单位将申报书与其它相关文件、材料报送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书及其它相关文件、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众网()进行公示;通过审查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示范工程,并下达立项文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工程立项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通过示范工程立项后,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节能方案实施。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筑节能设计方案和技术路线进行专项审查,工程监理单位要对项目示范技术的施工进行专门监督。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示范工程的实施监督管理,组织专家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并于每年4月30日及10月30日前分两次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示范工程进展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在实施节能关键技术过程中,应向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阶段实施报告;并同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阶段性监督检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委托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节能专项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设计变更不能降低节能标准,且必须送原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报送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六条 需要延期实施的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延期实施报告;并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第十七条 示范工程竣工后,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取得能效标识证书,由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示范工程验收申请,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申请示范工程验收时,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2、示范工程实施综合报告(包括节能设计、节能新技术应用、施工质量、运行管理、节能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示范工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经验总结材料等内容);

3、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包括建筑物与制冷(采暖)系统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4、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技术音像资料;

5、建筑能效标识证书。

第十九条 示范工程通过立项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创建项目)》标牌,并注明主要技术示范类型;通过示范工程验收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证书和标牌,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湖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对取得《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证书和标牌的示范工程予以奖励。各地应当制定对示范工程的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取消其示范工程资格,并予以公告:

1、未获得批准延期,立项后一年内未组织实施的项目;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原节能设计的项目;

3、实施后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

4、工程竣工后两年内未申请节能专项验收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鄂建[2005]114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