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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8-10-23 10:19:0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节选)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 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沈阳市、大连市、南京市、厦门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贵阳市、渭南市、延安市和浙江省等16个地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1.问:《通知》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请问什么是“全流程、全覆盖”?

    答:“全流程”,指的是在审批流程上,改革涵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从立项一直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覆盖”,指的是在工程项目类别上,覆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除了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外,都要纳入改革范围,既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也包括社会投资工程;在办理事项上,既覆盖用地预审、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行政许可事项,又覆盖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供水、供热、供气等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所有类型事项。

    2.问:这次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通知》对此次改革试点提出了明确目标要求。2018年,试点地区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按照规定的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压减至120个工作日。2019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上半年将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试点地区审批事项和时间进一步减少;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202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3.问:这次改革提出要统一审批流程,请问审批流程为什么要统一,如何统一?

    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复杂,涉及部门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较为突出,审批效率不高。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不规范、不科学、不统一,前置审批、串联审批事项太多,有的地区还存在审批事项互为前置的现象。这次改革提出,要彻底改变过去串联审批、多头审批的模式,打破部门藩篱,重新梳理设计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大力推行并联审批,全面提高审批效能。这次改革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国土、消防、人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每个审批阶段要确定一家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审批,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同时,考虑到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不同工程类型、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等不同投资类别以及不同规模大小的工程在审批事项方面不尽相同,试点地区要在规定的基本流程基础上,进一步分类细化审批阶段和事项,加快构建流程最优、用时最短、办事最方便的审批流程。此外,《通知》还提出要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世界银行办理建筑许可指标的样本就是社会投资的小型工程。此前,北京、上海在优化办理建筑许可指标排名专项行动中都针对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提出了很好的改革措施,试点地区要根据本地情况,对于技术简单、公共安全影响较小的社会投资中小型项目,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评估评审事项,缩短审批时间。

    4.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很多,饱受社会诟病,请问这次改革如何精

简审批事项和环节?

    答:这次改革提出,要通过“减、放、并、转、调”等措施,大幅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做到能减就减、能放就放、能并就并、能转就转、能调就调。一是“减”,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全面梳理工程建设项目所有审批事项,查清底数,对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深入分析,对于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一律取消。对于确需保留的事项,要减少审批前置条件,并制定审批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做到清单以外无审批。《通知》明确提出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二是“放”,下放审批事项。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研究制定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的改革措施。下放审批事项要统筹兼顾,做好配套衔接,同步下放相关事项,并确保下级机关接得住、管得好。三是“并”,合并办理审批事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当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通知》提出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将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同步开展审查,相关部门不再单独进行技术审查。规划、国土、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专项验收要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由建设单位一次性向牵头部门申请,牵头部门协调各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验收过程要做到依据的图纸统一、依据的标准统一。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四是“转”,转变管理方式。将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事项,转变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推进申请后评审向申请前服务转变,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区域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建设条件提出,进一步简化相关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五是“调”,调整审批时序。要完善制度设计,让审批时序更加符合工作实际,更加合理。落实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将供水、供电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探索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5.问:什么是告知承诺制?如何推行这项制度?

    答:所谓告知承诺制,一方面先由政府告知建设单位具体的建设要求,再由建设单位承诺按照建设要求和国家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建设单位切实履行承诺。这次改革要求,对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而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都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试点地区要及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和具体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推行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以法治政府建设推动法治社会建设,推进政府由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有利于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速度,让项目早落地、早开工,让企业和群众获得更多便利。当然,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同时,政府必须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要加大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检查发现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要及时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时,要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要列入“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