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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工程质量虚假检测行为的通知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8-06-20 15:41:46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真实的检测数据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和前提,虚假检测行为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为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提升行动的要求,严厉打击工程质量虚假检测行为,着力营造检测发展环境,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打击虚假检测八类行为

  (一)建设单位在委托检测业务时减少检测抽样数量、压缩合理检测时间,或者将检测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的检测机构。

  (二)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节能材料和墙体材料等生产厂家代为制作样品,送检的样品不能代表母体,导致样品真实性、代表性缺失的。

  (三)建设、施工等单位伪冒检测机构编造虚假检测报告的。

  (四)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五)检测机构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

  (六)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违规更改检测数据的。

  (七)检测机构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方法进行检测出具报告的。

  (八)检测设备能力、检测人员能力不符合资质标准相关规定、不满足标准规范相应要求的。

  二、严格执行惩治处罚五项措施

  (一)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虚假检测行为的,由当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处3万元罚款。同时,均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期限不低于6个月。

  (二)对检测机构有虚假检测行为的,由当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期限不低于6个月;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范围检测、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或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和伪造检测报告的,应对涉及的检测内容委托其它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已无法还原抽样检测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涉及结构性的,应对相应部位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涉及功能性的,应对相应部位进行实体检测。

  (四)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伪造编造检测数据及违规更改检测数据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省住建厅不予延期。对检测设备能力、检测人员能力不符合资质标准相关规定,经整改复查仍不符合的,省住建厅依法撤回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五)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检测机构有虚假检测行为的,向社会公开通报涉及到的工程项目名称、具体部位和虚假检测事项及责任单位、人员等信息。

  三、切实履行检测监管三个责任

  (一)履行查处责任。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检测市场专项整治活动,针对虚假检测行为消失快、隐蔽强的特点,组织素质高、作风硬的业务骨干,充分利用省检测监管平台登记、上传的有关信息,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和网上巡查等模式,不打招呼、直插检测机构和检测现场,对虚假检测行为迅速、准确取证确认,从快从重按本通知规定实施处罚,并督促整改到位,整改复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对分支机构存在虚假检测行为的,暂停其承担新的检测业务,并与母体检测机构进行关联处罚。

  (二)履行报告责任。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及时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虚假检测行为查处情况上报省住建厅,涉及到检测机构资质处理的提出意见建议。省住建厅将公布各地虚假检测行为查处情况,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制约的联动效应。同时,继续加大检查督办力度,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保持检测监管高压态势,对虚假检测行为查处不力、报告不及时的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约谈。

  (三)履行廉政责任。监管人员应依法、公正开展检测监管工作,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不得干涉检测市场行为、插手检测市场活动。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建立完善相应制度,对监管人员明示或暗示推荐检测机构、选择性执法、随意裁量处罚权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规定追责问责,性质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各地应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邮箱,及时做好举报投诉处理工作。省住建厅在省质安总站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27-67120975;邮箱:79849903@qq.com。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