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文件

关于印发《武汉建筑业协会签约机构法律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8-11-26 10:58:03

各会员单位、相关法律服务机构:

《武汉建筑业协会签约机构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经协会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协会秘书处审批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广大会员企业积极加入协会法律服务工作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望及时反馈给协会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法律服务部),以便于修订完善。

 

附件:武汉建筑业协会签约机构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建筑业协会

                    2017年10月27日



 

武汉建筑业协会签约机构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2016年第四次会长办公会和协会“十三五”规划关于着力打造法律服务平台的总体要求,武汉建筑业协会(简称“协会”)将面向社会,筛选、签约一批有意向的法律服务机构,在协会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和法律服务部的参与、指导和协调下,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务体系建设、法律咨询、法律培训、非诉调解、仲裁和诉讼代理等方面质优价廉的服务。为做好签约机构法律服务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签约机构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真诚合作,精准服务;公平规范,优质高效;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与职能

 

第三条  武汉建筑业协会签约机构法律服务组织体系:

 


  
 

 


 

 

 

 

 

 

 

 

 

 

 


第四条  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 是协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主要承担制度建设、合作法律服务机构的考察、筛选及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协会法律服务部(以下统一简称“法务部”)既是协会法工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又是协会统筹、协调法律服务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与签约机构和被服务企业的沟通、联系、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承办各项日常业务。

第六条  签约法律服务机构同时挂牌武汉建筑业协会XX法律服务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协会通过招标、从有意向的法律服务机构中筛选产生并签订协议的法律服务机构,为协会会员企业提供各种免费和有偿法律服务。

第七条  加入签约机构法律服务体系的会员企业(以下简称“加入企业”)是协会会员中经自愿申请,纳入签约机构法律服务对象的企业,享受各项法律服务,负责服务项目的提出及各项配合支持工作,参与对签约机构服务质量评价。

 

第三章  工作室筛选产生

 

第八条  工作室的筛选产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九条  协会根据需要面向社会不定期发出《武汉建筑业协会选聘法律服务机构招标书》邀标。

第十条  投标人条件:

(一)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律服务机构;

(二)投标人应指定律师作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实施者,由执业8年以上的本单位合伙人或业绩突出的资深律师担任,曾经担任过大型国企法律顾问者优先;

(三)投标人及其指定律师在近3年无执业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一条  投标人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证件的原件备查,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两套:

(一)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二)法律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三)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任职证明及身份证;

(四)指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资质证书及其身份证。

第十二条  投标书应全面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包括签约后的相关服务承诺、保障措施和服务质量担保等。

第十三条  筛选程序:

(一)投标人制作标书并投标;

(二)在规定时间、地点开标;

(三)评标委员会评标,形成评标报告;

(四)招标人定标;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签约。

第十四条  协会在签约后10个工作日之内为工作室命名、授牌。

 

第四章  法务部协调管理

 

第十五条  人员配置

法务部主任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另设干事和文员各1名。干事由各副主任单位自愿轮流委派,每半年轮换1次;文员由工作室自愿轮流委派,每半年轮换1次。具体轮换时间由法务部和协会秘书处综合部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工作职责

(一)负责工作室管理,协调加入企业与工作室之间的沟通联系;

(二)负责审核、筛选工作室的各种培训方案,并据此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向各会员企业提前通报;负责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工作室为加入企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进行跟踪,及时了解服务情况及结果,收集反馈信息;如加入企业与工作室之间产生纠纷,应积极组织协调、沟通,若产生重大分歧,应及时向法工委和协会秘书处报告。

第十七条  人员分工

(一)主任(秘书长):主持全面工作。

(二)干事:重点做好工作室与加入企业的沟通、协调工作。

(三)文员:重点做好相关文案处理和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第五章 工作室职责

 

第十八条   完成法律服务工作机构分管领导(工作室主任)、指定律师和日常联系人备案工作。

第十九条   制订、报送培训计划,负责课程开发与讲授。

第二十条   积极为加入企业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积极为加入企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  按要求向法务部报送有关资料。

 

第六章  加入企业职责

 

第二十三条  赞同本办法;提交武汉建筑业协会会员企业加入签约机构法律服务体系申请表》(见附件一),同时缴纳培训费300元人民币(享有不再缴费参加不少于五次以上的权利),完成申请加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完成本单位法务相关负责人及日常联系人的备案工作,保持与法务部联系畅通。

第二十五条  做好与工作室法律服务的配合工作。

第二十六条  按合同约定向工作室支付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按要求向法务部报送有关资料,参与对工作室的考评。

 

第七章  服务内容及标准

 

第二十八条  所有中标法律服务机构均需与协会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从而成为协会法律服务工作室。(合作服务协议(范本)参见附件二)

二十九  工作室应根据协会法工委及加入企业的需求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及文件审查、经营项目法律意义策划及论证、资信调查、诉讼和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三十  工作室在应协会和加入企业请求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和有偿法律服务的同时,所有有偿法律服务均应单独签订服务合同,收费标准一般应低于市场价的20%以上。

第三十一条  签约机构法律服务除了在具体事项上实现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外,还应当致力于:建立武汉地区建筑企业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律师资源库、普法宣传教育基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研讨基地;探索、发展富有特色的建筑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协助签约法律服务机构塑造品牌形象和增强市场竞争力;探索建立建筑企业集体维权机制,努力打造建筑业市场合法合规、合作共赢、包容开放、良性有序的竞争环境。

第三十二条  工作室为协会和加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应当达到如下质量标准:

(一)勤勉、尽责地完成有关法律服务工作;

(二)尽最大努力维护协会和加入企业利益;

(三)在为其他方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得为其提供对协会和加入企业不利的咨询意见;

(四)未经协会同意,工作室指定律师不得担任与协会和加入企业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法律顾问或代理人;

(五)应对其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对获知的加入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七)对协会和加入企业服务事项应单独建档,做到一事一档、一案一卷,妥善保管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

(八)定期听取协会法工委和服务对象的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章  法律服务质量担保

 

第三十三条  担保方式

签约机构应当为其法律服务质量在资金质押、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或担保公司中任选一种,向协会提供额度为6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第三十四条  担保责任承担

签约机构提供法律服务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或者因失职、怠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等原因造成协会和加入企业损失的,应当按以下标准承担责任:

(一)一般性过失,未造成实际损失的,每次支付3000-5000元违约金;

(二)较大过失,造成轻微损失的,每次支付8000-20000元违约金;

(三)重大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每次支付30000-100000元违约金;

(四)特大过错,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每次支付150000-300000元违约金。

违约金从签约机构提供的担保中支付,不足部分需另行补足。

第三十五条  服务质量问题等级评定程序

当签约机构提供法律服务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或者因失职、怠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等原因造成损失的,其服务质量问题等级的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一方当事人申请,或法务部提出,交法工委评定;

(二)法工委应开会进行评定,需要时,要进一步调查取证;

(三)对于服务质量问题等级评定结果不服,可申请法工委复审,复审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九章  工作室考评

 

第三十六条  考评指标参照《考评管理量化指标体系》(见附件三)。

第三十七条  考评实施:在法工委领导下,由法务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八条  考评结果运用:对于考评为优秀的工作室通报表彰;对于考评结果差的工作室,责令限期整改;特别严重的,应及时解除合作协议,取消其工作室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  本办法经法工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报协会审批、印发。

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武汉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

 

 

 

 

 

附件一:

武汉建筑业协会会员企业加入签约机构法律服务体系申请表

 

本单位按照《武汉建筑业协会签约机构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自愿申请加入武汉建筑业协会签约机构法律服务工作体系,享受相应权利,履行责任义务。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全称

 

单位地址

 

邮 编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传 真

 

电子邮箱

 

资质等级

 

职工人数

 

主项资质

 

增项资质

 

上年完

成产值

 

上年实

现利润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手机

 

备 注

 
           

会籍登记号:

附件二:

 

武汉建筑业协会与法律服务机构合作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武汉建筑业协会

送达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

送达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同意按照《武汉建筑业协会签约机构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合作,并达成如下一致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同意优先推荐乙方为加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及加入企业提供各项法律咨询服务时,甲方应积极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第三条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武汉建筑业协会签约机构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办结担保手续。

第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壹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自动顺延一年。若任何一方另有主张,应在离期满30日前提出协商,终止或改签。

第五条  甲方按照《武汉建筑业协会签约机构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考评中止本协议的,不受本协议上条规定的限制。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同意提交武汉仲裁委仲裁解决。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2017年XX月XX日(签订具体时间)

 

附件三:

 

 

 

考评管理量化指标体系

 

 

 

 

一、专业法律支持

(一)对法律需求快速反应

1.合同范本审核、起草期限:初审为1-3个工作日,重大合同由协会法务部批准后可延长1-2个工作日;复核为1个工作日。

2.法律咨询反馈期限:一般为当场回复咨询,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由协会法务部批准后可延长1-2个工作日。

3.法律意见书出具期限:一般为1-3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由协会法务部批准后可延长1-2个工作日。

4.尽职调查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由协会法务部批准后可延长2-3个工作日。

(二)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法律服务

1.合同审核质量:合同审核规范、合法,提示风险充分。

2.法律意见书质量:法律意见书规范、合法,提示风险充分。

3.尽职调查报告质量:尽职调查报告完整、规范,提示法律风险充分,考虑角度全面。

4.与工作实践相关的专题学习:每季度通过法务专刊、专题会议等方式学习协会负责人指定的某个专题相关知识与技能,并上报学习心得或团队分享,每季度一次。

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

(一)定期风险识别

1.风险事件库的建立:通过研读已发生风险及裁判文书中案例,建立协会成员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事件库。

2.主动发现、识别法律风险:在提供法律支持过程中,针对会员企业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风险隐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规范法律风险评估

1.实际案件的分析、评估:对所发生的法律案例,按照统一模式,进行分析,撰写评估报告。

2.风险事件库的分析、评估:持续对风险事件库涉及的风险进行分析,对会员企业面临的风险进行测试、排查,撰写分析报告。

(三)有效法律风险应对

对风险分析报告中阐明的风险,提出风险应对措施。

三、法律实务问题解答汇编、最高院建设工程案例汇编、法律实务培训课程

(一)法律实务问题解答汇编

1.定期走访加入企业,调研加入企业一线人员法律需求及遇到的法律问题。

2.针对加入企业一线人员咨询的普遍性法律问题进行汇总编纂。

(二)最高院建设工程案例汇编

1.积极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判例,并按一定的体系编排成册,定期发放给加入企业。

2.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的整理,分析该类案件中司法裁判者的价值判断和体系考量,为成员企业提供符合司法实践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三)法律实务培训课程

开设“企业法律大讲堂”,定期开展法律培训讲座,题材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法律及司法解释解读、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知识产权、财税、劳动人事、企业上市辅导等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