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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成功举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条文解析及建筑业企业应对策略讲座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9-01-21 15:56:36


协会成功举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条文解析及建筑业企业应对策略讲座

 

 

    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对统一法律适用、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保护各类主体尤其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建筑业投资经营方式和监管政策发生了很多变化,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额大幅上升,新类型案件、新问题不断涌现,亟需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司法解释,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启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起草工作。2018年10月29日,国家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解释二》,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

    为帮助协会会员单位及相关企业和服务机构深入学习《解释二》及相关精神,提高企业事前应对和防控风险能力,协会于1月19日在武昌联投新大地酒店国际会议室举办了《解释二》条文解析及建筑业企业应对策略讲座。协会会员单位的部分工程建设企业(总承包、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和监理、工程咨询、装饰设计等)总经理、分管副总、法务总监、总工程师、法律顾问、项目管理、市场开发、商务谈判、招标投标、合同和成本与法务管理等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业务人员,部分地方行业协会有关领导和相关律所及造价咨询公司负责人等210多人参加。本次讲座,由最高人民法院首批员额法官且专门负责《解释二》修改定稿的权威审判长某博士主讲(以下简称“主讲法官”,http://url.cn/5in4l0F);上午由协会法工委主任安娜主持,下午由法工委副主任魏玲主持。

        

    主讲法官围绕“《解释二》条文解析及建筑业企业应对策略”主题,主要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工程价款的结算、建设工程的鉴定、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附则及其他等五个方面内容展开,重点讲述了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判断标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签订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认定、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对工程质量损失的连带责任,涉及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工期顺延的认定、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确定、非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后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备案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多份合同均无效时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结算,涉及诉讼前对工程结算达成协议的效力、诉讼前委托造价咨询的效力、一审中未申请鉴定的处理、委托鉴定的内容、对鉴定意见的认定,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对未竣工工程可否行使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期限、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事先放弃、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解释二》条文及有关疑难案件和对建筑业企业的启示。


    本次讲座,现场座无虚席,主讲法官语言诙谐,笑声掌声时常不断,讲透了《解释二》修改条文的时代背景及修改理由和疑难问题等,具有极强的操作指导性。课后大家纷纷认为,主讲法官不愧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国家级专家”,协会在2018年举办的几场讲座和培训,都是“收获满满”,“满载而归”;其内容,干货多,启发大,“受益匪浅”,并希望协会经常邀请行业权威人士授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