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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文件

转发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9-01-31 12:26:20


武汉建筑业协会

 

 


转发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湖北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鄂建文【2019】1号)等精神,1月30日,市城乡建设局召开紧急会议,安排部署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对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严格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问题的人员和单位,应及时督促到省住建厅注册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这次专项整治是建设部、省建设厅、市城乡建设局2019年的重要工作,请各会员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按相关要求,做好本单位的摸底排查注销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武汉建筑业协会

2019年1月31日

 

 

 

  

附件1

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

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建文〔2019〕1号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湖北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3日

湖北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办公厅(综合司)《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对全省范围内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分工

    省住建厅牵头,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湖北监管局参加,组建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挂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工作专班,由省住建厅抽调本系统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见附件1)。

    涉及到注册建筑师的具体工作,由省住建厅、省人社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要求落实。

    三、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

    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分别组织本系统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系统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进行自查自纠。省人社厅负责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信息的查询服务,指导、监督各地人社部门对辖区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省通信管理局、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湖北监管局本级对工程建设领域进行自查自纠。(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湖北监管局)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到注册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注册注销等手续办理由省住建厅负责。(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分别总结本系统自查自纠情况,省通信管理局、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湖北监管局总结本级自查自纠情况,各自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年2月15日前报省“挂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湖北监管局)

     (二)全面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

    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分别组织本系统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开展全面排查;省通信管理局进行本级全面排查;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湖北监管局对本级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及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协同排查。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湖北监管局)

    省人社厅负责指导、监督各地人社部门对辖区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全省各级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及省通信管理局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湖北监管局开展本专业协同查处。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线索并及时查处。(责任单位:全省各级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省通信管理局、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湖北监管局)

    全省各级住建、人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及省通信管理局、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湖北监管局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责任单位:全省各级住建、人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省通信管理局、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湖北监管局)

    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分别总结本系统全面排查工作情况,省通信管理局、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湖北监管局总结本级全面排查工作情况,各自形成专项整治排查工作总结,于2019年7月10日前报省“挂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湖北监管局)

    自2019年3月起,每月2日前各单位将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见附件2)报省“挂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后上报住建部,并抄送人社部、工信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湖北监管局)

    (三)指导监督(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底)。

    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湖北监管局分别加强对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监督,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湖北监管局)

    四、工作机制

    (一)加强协调联动。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湖北监管局要加强工作沟通,以联席会议形式促进七部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湖北监管局)

    (二)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全省各级住建、人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及省通信管理局、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湖北监管局要积极会同公安、网监等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责任单位:全省各级住建、人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省通信管理局、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湖北监管局)

全省各级住建、人社等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责任单位:全省各级住建、人社等部门)

    (三)坚持源头治理。全省各级住建、人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要梳理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钩的有关措施和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各级人社和住建部门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审核,对审核中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责任单位:全省各级住建、人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

全省各级住建部门在办理除资质许可外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不得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审批条件。(责任单位:全省各级住建部门)

    (四)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全省各级住建、人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及省通信管理局、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湖北监管局对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认真梳理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结合地区行业实际,鼓励相关单位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机制,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全省各级住建、人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省通信管理局、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湖北监管局)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全省各级住建、人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省通信管理局、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湖北监管局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系统具体实施方案(2019年1月底报省“挂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强化落实由住建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分工配合机制,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强化舆论引导。全省各级住建、人社等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知,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识,有效发挥专项整治的最大成效。

    (三)强化督促检查。省“挂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进度快、质量高、成效好。

 

    附件:1.省“挂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附件1

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昌海 省住建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傅继成 省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成 员:曾向阳 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姜友生 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徐少军 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吴 俊 省通信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窦慧东 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分党组成员、副局长

吕 忧 民航湖北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副局长付建国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部门:(加盖单位印章)                                      申报时间:

序号

专业技术人员

买卖租借证书单位

中介机构

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

备注

姓名

身份证号

证书编号

职业资格类别

注册单位

实际工作单位

单位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

1

 

 

 

 

 

 

 

 

 

 

 

 

 

2

 

 

 

 

 

 

 

 

 

 

 

 

 

3

 

 

 

 

 

 

 

 

 

 

 

 

 

4

 

 

 

 

 

 

 

 

 

 

 

 

 

5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