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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打造“三型”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9-11-01 09:36:43


打造“三型”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


湖北发布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建筑工人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
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10 月12 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湖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
作实施方案》。

    对此次培训的目标任务,方案提出,到2021 年底,实现技能人员占建筑工人总量的26%以上,技师、高级技师占技能人员总量的
31%以上。到2025 年,基本实现全省建筑工人全员培训上岗,形成以中级技工为主体,高级技工为骨干,技师、高级技师为龙头,老、中、青比例合理,职业化程度较高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为湖北住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以下为方案内容节选:

    一、构建多元化培训体系

        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主体责任。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一级资质以上的企业,自主开展本企业工人的培训、评价和发证工作;不具备自主培训条件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或行业专业培训机构培训。构建建筑施工企业为主、建筑类职业(技工)院校和行业专业培训机构参与的多元化培训体系。

    (一)培训机构申报。符合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场地、设备、师资等相关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职业(技工)院校、建筑产业工人培育基地和行业专业培训机构,可自愿向当地市州住建局提出申请,由市州住建局组织评估,通过评估并报省住建厅备案的,可开展相应工种和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及发证工作。

    (二)培训机构管理。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在省住建厅备案的建筑施工企业、职业(技工)院校、建筑产业工人培育基地和行业专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评价机构”),列入全省建筑工人培训机构目录,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按照属地管理和“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定期评估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办法,建立优进劣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建立考评员和督导员队伍。培训评价机构应按有关要求和标准配备考评员,市州住建局负责遴选本地区督导员,考评员和督导员均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建立考评员、督导员数据库,实行评价回避和随机选派制度,确保培训评价公平、公正。

    二、规范实施建筑工人职业培训

    列入全省建筑工人培训机构目录的培训评价机构,按照统一职业标准、统一评价题库的要求,分工种、分等级规范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和发证工作。按照“谁培训,谁评价,谁负责”的原则,培训评价机构对参训人员的培训评价结果负责。

    (一)职业工种。根据住建部发布的职业技能标准,结合我省建筑企业需求,先期开展22个职业工种(见附件)的培训,待住建部公布其它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后,结合我省行业需求,陆续增加相应工种。

    (二)技能等级。各职业工种的技能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三)培训评价内容。培训内容:按照住建部发布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知识、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评价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三个模块,按照各工种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标准递进式进行评价。

    (四)培训评价组织。1.申报。由企业统一组织报名,实行网上申报、审查、备案。培训评价机构负责资格审查和实名身份验证,并在组织培训前将培训计划报当地市州住建局备案。2.培训。安全生产知识和理论知识可采取集中面授、网络学习、技术交底教育、自学等方式进行;操作技能培训可采取集中面授、师傅带徒弟等方式进行,主要依托培训实训基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施工现场等场所开展。培训学时应达到相应工种等级技能评价标准的课时要求,其中集中面授时间不少于16个学时。培训评价机构应将培训结果和评价计划报当地市州住建局审核。3.评价。安全生产知识和理论知识评价采取纸质闭卷模式;操作技能评价应在符合评价实施条件的实训场地或施工现场等场所组织,均使用全省统一的试题库抽题组卷。安全生产知识、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评价均按百分制计分,三个模块评价成绩均在60分以上者为合格。

    (五)证书管理。培训评价合格人员,由培训评价机构核发住建部统一的电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省住建厅按照住建部制定的编码规则统一编号,相关信息可在建筑工人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确需纸制版证书的,由培训评价机构或培训评价合格人员自行下载、打印。培训评价合格人员需变更、注销合格证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发证机构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