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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0-05-20 14:40:4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13 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

健康发展的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落实。

2020 年 4 月 12 日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在我省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

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支持建筑业克服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行业用工保障。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

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建筑业企业优先就近招用本地农民工,

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和贫困人员。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

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经人社部门

审核后,按照每人每月 500 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

超过 6 个月。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建筑工地封闭

管理,强化疫情风险管控,引导建立安全有序的建筑用工市场。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等,各市、州、县

人民政府)

二、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

压贷,确保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复工复产。对受疫情影响的建

筑业企业 2020 年 1 月 25 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

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免收罚息。2020 年

6 月 30 日后,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

计划。中标政府投资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凭施工合同向合作

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应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

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完善工程款支付体系。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

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政府和国有投

资工程严禁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严格执行合同法和相

关政策规定,充分尊重合同约定,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

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

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

政府国资委、省住建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推行资金替代机制。实施工程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可

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程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切实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工程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保函保单的担

保机构和格式,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建筑业企业以保函保

单替代各类保证金。已收取的保证金到期后应及时返还,未按规

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

还违约金。对弄虚作假不能履约的保函保单,要严肃追究相关单

位责任,并将违约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发挥信用体系的联合惩戒

作用。(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

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各

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合理分担疫情损失。采用 PPP 模式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因疫情导致施工、经营停滞的,停滞期间的项目损失由政府和社

会资本方协商分担。对于疫情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应

充分考虑疫情停工损失和建造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确需调整投

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

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及时签订补

充协议。因疫情防控需要,工地现场的防疫设施改造、防护物资

消耗、劳务人员“点对点”包车运输、人员留观隔离等费用列入

工程造价成本,由发包方承担。各地要及时准确发布和调整建设

工程造价信息,在企业复工复产阶段每半个月更新一次主要建材

的市场指导价信息,为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价款提供依据。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等,各市、州、

县人民政府)

六、保障物资材料供应。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积极帮助企业

做好建筑材料及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统筹推进建筑

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沟通,协助企业

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上涨等问题。

着力提升省域内砂石等主要建材的产能,优先保障供应省内工程

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政府国资委、

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

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合理确定项目工期。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

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施工合同工期应予以顺延,严禁盲目压缩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顺延时间除从 2020 年 1 月 24

日起至项目获批复工之日止外,原则上还应增加不少于 15 天的

施工现场准备期。项目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赶工天数超出

剩余工期 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

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相应的赶工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

政府)

八、加大项目招投标支持力度。对在疫情防控中贡献突出且

受到当地人民政府或防疫指挥部表彰的优秀企业和个人,各地应

在今年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给予专项加分,但在百

分制评审中企业最高加分不应超过 2 分,企业人员最高加分不应

超过 1 分。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包括县级以上防疫指挥

部),对涉及疫情防控急需、公共事业急需、群众生活急需的重

大民生项目可列为应急抢险类项目,项目单位可采用邀请招标方

式或非招标竞争方式实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

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各市、州、

县人民政府)

九、支持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发挥我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

所的资源优势,积极开展校企、院企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带动建筑业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加大对高端智力资源的引进,

各地要在放宽落户条件、提供安居保障、帮助子女就学等方面给

予切实支持。积极推荐我省优秀建筑设计人才参加“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

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等,各市、州、县人民

政府)

十、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实施建筑业

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推行电子证照,缩短审批时间。创新

项目监管方式,简化项目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涉及

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他

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急需的项目特事特办,建立绿色通道,推动尽

快实施。完善服务企业机制,搭建诉求响应平台,及时纾困解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

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政务管理办等,各市、州、

县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实行差异化监管,对自身质量安

全管控体系完善,上一年度未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且无不良行

为记录的企业,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对质量安全管控体系不健全,

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发生过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和项目,实行

精准监管、重点帮扶。实行“互联网+监管”,开展线上监督指

导,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风险点,实现点对点“网上会诊”,确

保项目质量、工程安全。(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

民政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在我省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

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房地产

宏观调控政策不变,全面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制,有效应对疫情带

来的影响,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

预期目标,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合理调整监管措施

1.调整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商

品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

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责任

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调整预售监管资金比例和拨付节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适度降低商品房预售重点

监管资金比例,允许企业通过银行保函形式替换同等额度的重点

监管资金,可适度增加 1-2 个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节点,对受疫情

影响经营困难或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可申请预支重点

监管资金。(责任单位:省住建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

人民政府)3.调整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2020 年 10 月 1 日前新出让的

土地,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度降低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但不

得低于土地出让底价的 20%。(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

州、县人民政府)

二、切实为企业降本减负

4.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

一个月内缴纳不低于 50%的土地出让价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

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

订《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缴纳出让金的,经申请可

延期至疫情消除后 3 个月内签约、缴纳,不收取滞纳金,不记入

企业诚信档案。(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

政府)

5.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

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予以缓缴,缓缴时间自当

地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并应在竣工验收前结

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6.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

产开发、住房租赁和物业服务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

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

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

民政府)

7.给予税收减免支持。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

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

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

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可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

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8.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

按规定申请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

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受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 年 6 月 30 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

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

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

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

可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 80%的市县,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合

理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

州、县人民政府)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9.拓展财政支持政策。用好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资金,拓宽资金使用范围,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

对住房租赁试点企业予以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重大损失且有

发展潜力的长租公寓企业,可纳入支持范围。(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0.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各地可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的

实际,统筹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房

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1.支持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

景但暂遇困难的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支持企业保持资金链稳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贷款到期还款困

难的房地产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予以展期或续贷,

为企业接续资金。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

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金融支持力

度,对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发放租赁住房开

发贷款。拓宽住房租赁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

租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住房租赁业务。(责

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湖

北证监局)

12.完善差异化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加快个人

住房贷款审批发放,满足居民购房合理融资需求。对因新冠肺炎

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

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金融机构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等个人

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鼓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

适当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减免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减轻其还款资金压力。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LPR)改革要求,做好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

工作,支持居民在市场利率下行期间降低利息支出。(责任单位:

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

四、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

13.保障土地供应。各地要尽快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

计划,加大土地供应储备力度,合理确定住房和用地供应规模、

结构、时序,优化配置住房用地比例及空间布局,有针对性地增

加住房用地供给。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对 2020 年计

划供应且需要整理的土地,在疫情消除后加快拆迁平整进度,确

保土地按时供应。适当调整土地公开出让交易方式,商服、商品

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优先采取网上交易,疫情期间原则上

不组织现场交易。(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

民政府)

14.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规划、图纸审查、施工许可、预售许可

等事项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通过“告知承诺制”和加强

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快房地产项目审批手续办理速度。完善

抵押贷款、开盘销售、网签备案等线上服务。对房地产企业的合

理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简化业务流程,加快贷款审批和发放。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市、

州、县人民政府)15.容缺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已缴纳不低于 50%的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先行办理《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

政府)

五、加强安全管理

16.完善履约监管方式。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适当调整履约

监管方式,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疫情消除后恢复正常的履约

监管。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

不计入违约期并不收取违约金。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竣工综

合验收备案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

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交房日期。各地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矛

盾纠纷排查和研判,及时妥善处置,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责

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7.加强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管理。各地要督促落实企业主体

责任,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安排,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严

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房地产售楼处、中介门店、房屋

租赁机构等经营场所,复工前要做好防疫预案,强化防控物资保

障,严格实行人员实名登记和体温检测制度,疫情期间不得举办

人员集聚性大规模现场促销活动,确保复工复产安全有序。(责

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 6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