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会概况

武汉建筑业协会装配式建筑分会工作条例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5-09-30 13:18:51


武汉建筑业协会装配式建筑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会全称为武汉建筑业协会装配式建筑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名称为: Wuhan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prefabricated construction branch。

    第二条 分会隶属于武汉建筑业协会。

    第三条 分会宗旨:以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和加快武汉市建筑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提高建筑部品预制装配化为转型方式,以“建筑设计标准化、部品生产工厂化、现场施工装配化、结构装修一体化、过程管理信息化”为发展方向,加强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和交流,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诉求,增强行业自律,着力建筑产业现代化,为促进武汉地区建筑业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分会在武汉建筑业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武汉市建委及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管理。

    分会办公地址:武汉市汉阳设计广场1栋11楼(春晓路与海棠路交汇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分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法规、方针和政策;协助推广装配式建筑及绿色建筑的先进理念、技术和经验;提高公众意识,普及相关知识,促进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 

    (二)受武汉建筑业协会委托,参与编制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设计规范、技术标准、验收标准,组织和参与相关宣传及培训工作。 

    (三) 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领域内科技研究和专题研究,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健康发展。 

    (四)根据会员单位需要,组织市场拓展,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装配式建筑先进技术与产品的推介和展示,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企业品牌知名度。

   (五)组织开展国内外各类先进装配式建筑理念、产品和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工作,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六)建立装配式建筑专家库,对委员单位提供业务、技能培训和咨询服务。

(七)协助疏通装配式建筑上下游企业的关系,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链的建立,大力推进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的建设。

(八)积极推进建筑产业信息化管理,实现标准化、信息化“两化”融合。

(九)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用户之间以及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部门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委员

    第六条 分会会员为武汉建筑业协会授权范围内吸收的会员。它既是分会的会员,同时又是武汉建筑业协会的会员。

    第七条 会员单位分为分会长单位、分会副会长单位和会员单位。其中会长单位由协会聘任,副会长单位由分会秘书处提名、经分会会员大会表决后,协会统一聘任;会员单位采取协会会员单位自愿申报,经协会秘书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成为分会会员单位。

    第八条 会员单位条件:

    (一)会员单位可以是从事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科研单位以及大(中)专院校等教育机构。会员单位必须是武汉建筑业协会会员。非会员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入会和入分会手续,协会秘书处根据入会条件进行逐项审批。

    (二)会员单位必须设置装配式建筑组织机构如:专业部门、分公司或事业部、制作工厂或加工车间等。

    (三)会员单位必须配置专业人员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原则上专业人员配置不低于10人。

    (四) 会员单位在装配式建筑方面必须有资产(资金)投入,并已经开展相关工作。如:研发、设计、制造、装配、装修、材料、家具等。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指定一名会员代表(可兼职),全权处理分会的相关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分会的日常联系。会员代表履职条件:

   (一)分管本单位装配式建筑的领导班子成员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具备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热爱本职工作,愿意参与并支持分会工作。

    第十条 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分会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 优先享有分会服务的权利。

 (四)具有对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出分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分会工作条例和决议。

 (二)维护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与分会组织的活动。

   (五)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单位入选条件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必须是武汉地区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的龙头企业,在本行业有较高声望。

(二)有参加分会领导工作的热情和时间。

(三)有能力、有条件并愿意为分会作出贡献。

(四)能较好的带头落实分会安排的工作。

(五)会长单位必须安排专职人员担任分会秘书长并驻会工作,负责分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任职条件: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指派的会长、副会长原则上必须是本企业装配式建筑的分管领导,具备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

(二)组织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有较高的行业声望。

(三)热爱本职工作,愿意参与并支持分会的工作。能代表所在企业承担分会安排的相关工作和履行相关承诺。

(四)副会长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一名部门负责人职级以上人员担任副会长专职B角。特殊情况下,可代替副会长参加分会相关活动。如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亿的副会长单位,可指定部门副职级以上人员担任副会长专职B角。B角原则上相对固定,同时负责企业与分会的联络工作。

    第十四条 副会长单位、会员单位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更换本单位的会员代表、联络员,但在做出更换前10天,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会,经分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更换。如更换副会长,其替换人员须在分会工作满四个月后,经研究同意,方可增补为副会长。

    第十五条 会单位如不遵守本工作条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可申请协会解除其装配式建筑分会相关会员资格,甚至解除其协会会员资格收回其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退出分会应书面通知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分会重大工作由分会会员大会决定。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二)负责审议会员申诉、入委、退委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核装配式建筑专家库候选人员。

(五)审议委员会参与编制的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设计规范、技术标准、验收标准等文件。

(六)审议、决定分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分会会长会议是分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分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会长会议参加成员包括本会会长、副副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会长会议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协会领导与会指导工作。会长会议具体工作由秘书长办理,秘书长对分会和协会负责。

    第十九条 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条 凡无故连续两次未参加会员大会的会员单位和无故连续两次未参加会长会议的副会长单位,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分会会长的职责和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分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长会议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分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分会秘书长的职责和权利:

(一)在协会和分会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分会日常工作。

   (二)落实会员大会、会长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贯彻执行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 负责与政府主管部门、协会、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四)组织会员单位参与编制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设计规范、技术标准、验收标准。

(五)组织本会开展培训、学习、交流活动。

(六)完成协会、分会会长交办的其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分会无单独资产,所使用的资产均属武汉建筑业协会所有。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按《武汉建筑业协会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分会所有会员单位只缴纳协会会费,不重复缴纳分会会员单位费用。

    第二十五条 分会收到的各项捐赠、资助等收入均上交协会,由协会统一安排收支。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工作条例的修改,由会长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秘书处负责修订,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最终由协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会员大会审议、协会批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武汉建筑业协会装配式建筑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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