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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压降劳务工人工伤案件连带涉诉风险分析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3-03-24 10:47:18

     随着农民工维权意识增强以及项目“实名制”管理的逐渐规范化,农民工工作过程中受到轻微伤害而导致的诉讼(仲裁)案件高企,而该案件大多数均会连带总包单位,这已成为劳务工人维权的基本策略。如何及时、有效、规范处理该类纠纷,压降连带涉诉风险,维护公司社会声誉,避免法务人员诉累,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以此为中心并根据工作中的实际经验,进行简要分析。

发案原因分析:该类纠纷中总包单位被连带诉讼(仲裁)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受伤工人确认劳动关系阶段,因自身无劳动合同或者未保存相关资料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而导致总包单位连带涉诉;

       二是申报工伤阶段,分包单位不配合,受伤工人提出仲裁申请时连带总包单位;

       三是赔偿阶段,因无法与所属分包单位达成一致,导致总包单位涉诉。

       根据不同阶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非诉措施避免纠纷转变为诉讼(仲裁),具体方式分析如下。

01


围绕“实名制”管理要求收集相关资料

       “实名制”相关资料包括工人进场时安全交底资料、劳务合同在总包单位备案、工作服照片、工作证办理、考勤记录、分包单位提交的代发工人工资表等,这些资料基本上足以明确证明与受伤工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分包单位。只有以这些充足证据来明确证明总包单位与受伤农民工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推进后续纠纷化解。

       此外,准确认定劳动关系应从劳动关系本质特征上把握,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内容、方式、劳动时间、接受考核等劳动过程均服从和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因此,只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控达到一定支配程度,即可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但是在实际发生的纠纷案件中,隶属关系的确定却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劳动关系因为分包班组组长个人而可能与劳务、雇佣、承包、承揽等关系相混淆,需要法务人员及时查明基本事实及从属关系。另外,如某些分包单位如被认定为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该实际施工人又招用劳动者进行具体施工,如因实际施工人不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则应追溯到具有合法劳动用工的用人单位,如合法分包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

       在查明事实,收集相关资料后,如分包单位不配合受伤工人提供合同等相关资料或者否定与受伤工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时,总包单位可以将自身管理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资料直接提供给工人,从而推动下一步纠纷协调进程。

02


积极推进工伤申报流程

       通过总结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的发案原因,主要事故类型包括被劳动工具所伤、高处跌落摔伤、上下班在工地往来时受伤等,当事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多数是为了申报工伤。在明确了受伤工人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如其所属单位不愿意进行一次性赔偿,尽早推进工伤申报对于避免连带涉诉十分重要。主要方式:一是督促受伤工人所属分包单位申报,增加分包单位的参与度,避免因其不了解申报结果而抗拒后续协商;二是直接指导受伤工人自行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工伤认定。

03


充分利用项目保险机制化解风险

       根据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要求,建筑行业一般均会购买保险,既有商业保险,也有社会保险,主要的险种有:安责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险(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工伤保险等,目前广州区域较为常见的是安责险和工伤保险。受伤工人办理完毕工伤认定之后,总包单位应及时督促分包单位和受伤工人进行伤情鉴定、办理理赔等手续,只有第一时间开展该项工作,受伤工人尽早获得理赔,才能从根本上化解连带涉诉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安责险属于商业保险,理赔额度有限,往往无法覆盖工人损失,需要同时督促分包单位进行协商赔偿,安责险仅作为补充。

       另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如项目仅办理安责险,未参加工伤保险,在受伤工人纠纷未及时化解的情形下,当地人社局可能会函告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先行支付相应费用。

04


全过程的人文关怀及有效沟通

       对于受伤工人纠纷,总包单位尤其是项目部、安监部、法务部在介入时应在全过程保持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文关怀,及时表达善意,化解对方的不信任感,对于推进纠纷化解十分重要。在洽谈时既要有理有据,回应受伤工人的“狮子大开口”,又要在化解纠纷的基调下充分告知相关法律后果,避免矛盾激化。与伤者或者其家属的沟通要做到“有效沟通”,所沟通的内容要能够在维护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又能安抚伤者。否则即便分包单位与工人签订了和解协议,对方照样可以反悔。还应当注意的是沟通的一致性,参与人员应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态度,做好协调配合。

05


善于用管理手段督促分包单位化解纠纷

       对于出现工人受伤索赔事项的情况,分包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不愿意赔偿或者极端压低赔偿金额,否则就长期拖延消极处理。对于这种情况,总包单位除了及时约谈外,还应该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关规定照章办事,如发生轻微事故的处罚条款、引发诉讼或仲裁或产生负面舆情的罚款、分包单位评价扣分等,及时发函进行处理并要求整改落实,同时告知其连带导致总包单位涉诉可能被限用的严重后果。只有用规范的管理手段对分包单位进行管控,才能建立化解纠纷和顺利履约的长效机制。


结语


       以上就是处理该类纠纷和化解诉讼风险的基本思路,概括而言主要需明晰处理思路,做好人员识别、保险确认、证据固定、有效沟通、跟进处理等工作,采取正确的方法在第一时间进行果断而有效的处置,避免出现沟通真空,最后做好协商成果的资料固定,基本可以有效化解总包单位被连带涉诉的风险,有利于解决受伤工人纠纷、维护公司良好声誉,同时做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最优化。

本文转自:法制三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