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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31省跟进发文!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3-04-07 11: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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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常会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住建部多次提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去年6月,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3月31日,又一省跟进发文。
新疆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拟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2、结算支付。
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时限没有约定的,期限均为28天。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合同双方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变相拖延施工过程结算。
3、实施支付担保。
发包人是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具有满足工程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1省关于施工过程结算和
进度款比例要求的文件汇总
点击文件可查看全文
省份文件名称(文号)
新疆《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关于发挥标准造价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浙建建〔2023〕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
江苏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63 号)
《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
上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22〕616号)
黑龙江《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黑建规范〔2020〕10号)
湖南11部门关于印发《助力建筑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建建〔2022〕228号)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湘建建〔2022〕207号)
福建《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机制的通知》(闽建筑〔2022〕1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0〕5号)
重庆《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建管〔2022〕238号)
《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渝建〔2018〕707号)
天津《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价款结算有关意见的通知》(津财基〔2022〕67号)
《关于切实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内蒙古《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
湖北《关于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22〕95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22〕27号)
广东《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2〕1178号)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
山西《关于稳定建筑业运行保障行业提质发展的通知》(晋建市字〔2022〕111号)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晋建标字【2019】57号)
西藏《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藏建质安〔2022〕152号)
宁夏《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宁建规发〔2022〕1号)
河北《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冀建建市〔2021〕3号)
云南《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海南《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琼建规〔2021〕9号)
青海《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青建工〔2021〕296号)
广西《关于建设工程造价 改革试点项目招投标及计价规定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21〕6号)
陕西《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陕建发〔2021〕1029号)
安徽《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
吉林《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吉建造[2021]5号)
江西关于印发《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建字[2020]9号)
山东《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建标字〔2020〕19号)
河南《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
甘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甘建价〔2020〕214号)
四川《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号)
北京《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相关要求的通知》(京建法[2019]1号)
贵州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建通〔2018〕353号)
辽宁《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款支付和欠薪清偿责任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18〕1号)


01

2020年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
  •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单位保证金推广力度。


02



去年6月,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 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

  • 除本通知所规范事项外,其它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具体实践中,发包方往往在合同中约定只支付70%左右的工程进度款。
由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过低,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大型、特大型施工项目不断增加,建筑业企业需要垫付的资金额越来越大;加之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还需缴纳4类保证金,且长期以来面临“结算难““收款难”问题,导致应收账款金额越来越大、财务成本越来越高,这些都严重挤占了建筑业企业的营运资金,拉高企业资产负债率,严重挤占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空间。

03

2022年1月19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其中就再次提出:
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04

2021年12月3日,住建部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6号部令进行了修订,发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增加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条款:
  • 明确过程结算的内容,规定过程结算开展的基本流程和时限要求,提出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作为延期结算理由。

  •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期限应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05

2020年9月23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同时提出: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图片
早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中,就首次明确要求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2017年,住建部 《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中 ,再次提出要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
2019年12月24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而所谓施工过程结算,即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相较于竣工结算,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主要作用是规范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发承包双方争议,节省审计成本,有效解决“结算难”,从源头防止农民工被欠薪。
关于结算周期
在结算周期方面,各地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计量周期结算。根据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进行划分。广东省、重庆市等地采用的便是这种方式。
二是按照工程进度结算。主要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分按月结算与支付和分段结算与支付两种方式,甘肃省、山西省等地采用的是这种方式。此外,甘肃省和山西省还提出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进一步限定了结算的时间。
关于价款支付
在价款支付方面,各地普遍强调施工过程结算审核的时效性,明确发包人逾期审核即为认同。为体现对施工单位付款的保障力度,各地还对进度款最低付款比例作了规定。例如,浙江省、四川省以及重庆市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山西省和浙江省则分别要求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广东东莞则要求每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90%其他省市要求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
对于各省支付比例的不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北京广惠创研科技中心主任吴佐民表示:“建设工程施工属于劳动密集型,利润率低、资金周转率更低,我认为各地规定的支付比例定在80%~90%之间是合适的。”
新疆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有效解决“结算难”和工程款拖欠问题,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在全区范围内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我厅在总结试点文件运行问题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论证,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起草了《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建议于2023年4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我厅。

联系人:迪娜·努尔兰

联系电话:0991-8828065

电子邮箱:656912838@qq.com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31日

附  件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有效解决“结算难”和工程款拖欠问题,缩短竣工结算周期,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拟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一、过程结算定义。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周期或工程进度节点,分阶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进行价款计算(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调整、确认和支付等活动,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二、实施适用范围。施工过程结算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合同约定内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方式和比例、风险范围、质量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比例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计量及计价;如有其它费用支付专项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结算周期。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控制性节点工程、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等确定,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以及该项目确定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节点相关联。
五、界定结算范围。国家计价规范规定的因法律法规变化、政策性调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或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调整等所引起的价款变化,以及变更、签证、索赔等事项,均属于施工过程价款结算范围,在发生时按照约定一并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
六、强化资料管理。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递交完整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按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方法进行编制,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量、单价及费用计算依据、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图纸会审记录、工程索赔资料等。
七、规范结算支付。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并确认,合同双方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变相拖延施工过程结算。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时限没有约定的,期限均为28天。
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施工过程结算中,对计量计价有争议时,先对无争议部分办理结算;对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处理,争议解决后,争议涉及价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剩余工程款,可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且验收合格后,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资料进行清算和支付。
八、实施支付担保。发包人是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具有满足工程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九、提升咨询服务。国有投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加强施工过程结算的技术力量,鼓励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调整服务方式,提升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和水平,遵循合法、合规、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全过程造价管控中科学分解结算周期,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工程项目投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由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十、加大激励惩戒。对过程结算开展较好的各类企业,通过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形式实施正向激励;对无故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有关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将有关主体的不良信用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及管理人员信用管理系统予以公布。
十一、加强协同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压实发包人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依据服务,完善施工过程结算规则。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围绕立项审批、投资评审等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合规使用和投资效益,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开展。
十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印发前已招标或已签合同的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