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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研究

公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科学保障市场有序发展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3-04-15 16:23:05



 

公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科学保障市场有序发展

---解读《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李凌云 武汉建筑业协会法工委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市建筑市场规范有序和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城建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WF-2023-E300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自2023年5月1日起在全市推广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示范文本》出台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原示范文本与工程管理实践活动不相适应

2007年湖北省发布《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EF-2007-0203),由协议、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附件与格式四部分组成,适用于湖北省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其中通用条款部分共分为八章70条。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多次修订,目前适用版本为2017版(GF-2017-0201)。

随着十多年来建设工程市场的高速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家经济形势发生的重大变化,建筑市场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农民工管理问题、中小企业支付问题、施工过程结算问题、违法分包问题以及安全文明施工费、质保金比例调整问题等等,湖北省示范文本不论是从编制体例上还是文字表述上都已落后于现行建设工程管理模式。

(二)原示范文本与新颁法律规范不相适应

自2007年《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发布以来,伴随着我国工程建设市场的高速发展,大量的工程建设法律规范得以颁布实施,如《民法典》的颁行实施、《建筑法》的修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等。前述众多法律规范的颁布实施对建设工程管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促进了工程市场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原示范文本显然不能完全反映其要求,亦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有效衔接,甚至有些条款与前述法律规范存在矛盾之处,显然不能与现行法律有效衔接。

鉴于《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EF—2007—0203)编发以来,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已进行多次、较大调整,原合同版本已不适应我市建筑市场实际需要。本次示范文本的发布,其作用是为切实保障中央、省、市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惠企利企政策落地见效,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市建筑市场规范有序和高质量发展。

二、《示范文本》的基本架构及主要内容

示范文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为蓝本,基本框架保持一致,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示范文本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工程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三、《示范文本》的主要特点

在“依法、合规、公平”的前提下,助力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助力主管部门加强市场调控,并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新政策、新情况、新要求,通过示范文本体现建筑市场管理的新趋势。本示范文本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体现法律法规的变化。

一是修订了对法律规范变更的表述。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统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统一修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是结合武汉市最新颁布《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增加了绿色建筑管理条款;三是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增加了情势变更条款等。同时,对专用条款相关内容进行了对应调整与修改。

2、推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根据《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增加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条款,明确过程结算的内容,规定过程结算开展的基本流程和时限要求(14.1)。

3、落实农民工保障政策。

为支持保障农民工政策落实落地、保障农民工权益,示范文本在通用合同条款中增加承包人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3.1)条款、发包人按月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拨人工费(12.5)条款以及关于人工费申请(12.4.4)和人工费动态调整(11.1)的条款,同时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在通用合同条款中增加“劳务实名制”及承包人现场管理义务(3.1)条款,。

4、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

根据我市保障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的政策需要,修改调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首次支付比例,由原示范文本的50%调整为我市规定的80%,并相应明确使用管理要求(6.1.6)。

5、调整工程质量保证金扣留比例。

鉴于国家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比例已进行多次调整,修改调整“工程质量保证金”扣留比例,由原示范文本的5%调整为现行政策规定的1.5%;为推广质保金保函代替现金保证金,增加质保金保函作为原则上首选方式;增加发包人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质保金的约定(15.3.2)。

6、公平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目前建筑房地产行业现状,为公平公正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示范文本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如要求发包人对等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和支付担保(2.5)、承包人的现场管理义务及按时提交相关资料及资料审核义务(3.1、7.4.1等)、情势变更的确定(17.2)、双方索赔范围和索赔内容以及索赔时限(19)等。

7、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本示范文本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权利义务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充分压实了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体责任,有利于监管部门根据合同强化对建筑市场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