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文件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的通知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6-10-08 22:26:31

鄂建办〔2016〕29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城建委):
  近些年来,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加强管理,提升能力,改进服务,为保障工程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工程质量检测快速发展,部分检测机构恶性竞争、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忽视内部管理及检测人员培训不严格、行为不规范、能力不达标等问题较为突出。为规范检测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行业发展,现就加强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测机构登记及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
  (一)凡对外承担检测服务的检测机构均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省外检测机构进鄂开展检测业务之前,应在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检测监管平台,登录
后点击“检测信息监管平台”进入)按要求进行信息登记;未办理进鄂信息登记的,不得在我省从事检测业务。省内检测机构应在2016年10月31日前,在省检测监管平台按要求进行信息登记。省内新成立的检测机构应于申领检测资质后二十天内在省检测监管平台进行信息登记。如检测机构资质、设备及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省检测监管平台重新登记。检测机构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根据“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规则,结合检测工作特点,从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幕墙等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从事水泥、钢筋、混凝土、砂浆等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机构,原则上不得跨区域(市、县)开展检测业务。专项检测业务承接后,检测工作开展前,检测机构应在省检测监管平台按要求登记项目检测合同、检测方案及所使用的设备和从事检测的人员等信息。
  (三)本通知所称分支机构是指检测机构(包含省外、省内)在我省范围内异地设立的(与工商注册地址不同),检测场地、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相对固定的,从事具体检测工作的机构。检测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分支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资质认定证书。分支机构设立条件除法人代表、注册资本金外,其余应符合《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6〕28号)中附件一(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和附件二(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相关规定。
  2、分支机构的检测人员不得在其他检测机构或本检测机构其它分支机构执业。
  3、分支机构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严格按规范标准要求开展检测。检测机构管理体系应包含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4、检测机构应在省检测监管平台登记所属分支机构的信息。登记信息应完整、真实、合法、有效,主要内容包括: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分支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分支机构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分支机构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含购置发票、检定证书等),及检测人员(含授权签字人)的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等。
  (四)检测机构要按要求开展管理体系内部评审,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并形成管理记录。分支机构应在检测机构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业务。分支机构设立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或未在省检测监管平台办理信息登记的,不得在我省从事检测业务。
  二、加强检测人员培训、考核的管理
  (一)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专业技术职称应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规定、专项检测人员数量及注册人员要求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6〕28号)资质标准有关规定。
  (二)检测人员培训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或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检测机构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年度培训(包含继续教育)计划,按检测专业分别进行理论培训、操作训练和考核评价,并形成完整、规范的培训记录档案。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才能上岗。检测机构可发放企业岗位证书,作为上岗的依据。
  (三)检测人员培训可采取现场集中培训和网络自学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每个专项检测理论基础培训不应少于24学时,能熟练掌握所培训专业的全部内容;实践操作培训不应少于36学时,能独立操作检测设备。培训教师应由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熟练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四)检测机构应在省检测监管平台实时登记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动态信息,并对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负责。
  (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修订完善情况,省住建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下称省总站)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网上适时发布检测培训的内容和要求,检测机构按要求组织培训。
  (六)新申办资质或申请资质扩项的检测机构,应严格检测人员培训、考核。省住建厅组织资质现场审核时,将随机抽取检测人员,从理论和实操两个方面进行能力验证。凡检测人员能力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资质核准。
  三、加强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省住建厅委托省总站负责全省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省总站将通过网上核查检测机构、设备和人员等登记信息、实地检查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状况、组织检测机构能力比对和检测人员能力验证等方式,加强检测机构和人员的动态监管,并将分支机构检测能力纳入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对存在未按规定登记信息、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弄虚作假、检测人员能力不满足要求等行为的,责令改正,并进行通报;对性质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按规定实施处罚,计入诚信信息并在网上公告;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上报省住建厅作出撤回资质证书或撤销资质处理。
  (二)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测机构和人员监管工作,明确具体承担机构、配备专职监管人员,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事中、事后动态监管,重点检查检测机构是否超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登记信息、是否按要求加强对分支机构管理、是否按要求组织检测人员培训、考核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并进行通报,处置情况上报省总站。涉及检测机构资质的,提出处理建议上报省住建厅。
  (三)各地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及省住建厅关于“红顶中介”清理整治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检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力度,支持脱钩改制后的检测机构主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时,要充分发挥检测机构脱钩改制后返回管理岗位的检测骨干人员的专业特长,细化措施,完善制度,加强检测过程监管。坚决贯彻落实住建部相关规定,新成立的检测机构一律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四)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手段,构建检测机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动态监管机制,逐步建立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档案,促进检测行业诚信建设。将检查、巡查结果纳入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立实施检测机构差别化监管制度。加强诚信舆论宣传和引导,积极树立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优、社会信誉好的检测机构和人员典型。

加大扶优扶强力度,鼓励检测机构整合,培育区域示范检测机构,推动政府购买服务优先选择示范检测机构。总结、推广和宣传检测机构的好经验、好做法,塑造行业良好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