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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和“五证合一”关联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6-09-21 19:12:49

    根据《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相关部门要确保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五证合一”改革。以下几个问题都是大家较为关心的,让大家更具体的了解“五证合一”。


    问:三证合一五证合一有什么关联? 

    答: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问:五证合一改革后,如果企业需要申请设立登记、或申请换发营业执照,该怎么处理?

    答: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通知》的要求进行。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问:已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需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

    答:不需要。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


    问: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相关事务,需不需要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答:不需要。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问:五证合一改革怎样过渡衔接?

    答:20181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问:如何实现信息共享?

    答:建立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

    目前尚不能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登记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协作,共同推进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尽早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

 

    问: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能给企业带来哪些便利?

    答: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是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对于营造有利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创业创新和经济发展,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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