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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研究

新形势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模式之变革思考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4-01-30 10:13:06



新形势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模式之变革思考

——武汉富思特创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谢玉超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近年来积极推进的重要工作,旨在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2017年,住建部颁布《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提出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在此基础上,我国在工程建设等领域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2020年,住建部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明确建设单位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并明确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内涵,以及建设单位应履行的质量责任。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检测活动各方的主体责任。

以湖北省为例,2023年7月,湖北省住建厅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将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检测机构等建筑活动主体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各市(州)住建部门可在信用量化评价的基础上,分档设置信用等级,强化信用评价成果的运用和监督管理。为确保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落实,2022年湖北省住建厅已出台相关实施意见。

二、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现状

首先,低价无序竞争现象严重。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以及营商环境的优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数量大幅增长,市场逐渐饱和。在房地产市场下行期间趋势下,检测市场竞争愈发激烈。部分建设单位为追求利润,严重压缩检测成本,导致检测机构为争夺市场份额,不得不采取低价竞争策略。这种低价无序竞争使检测工作质量受到影响,不实或虚假检测现象时有发生,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其次,检测机构的经营规范性有待提高。部分检测机构缺乏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专业的技术检测人员,导致检测结果不准确、不可靠。此外,一些检测机构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检测过程不规范、不严谨也将直接影响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在行业主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中,检测机构往往存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规范、检验检测项目分包不合规、原始记录和报告信息不完整、仪器设备管理不规范、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监管不到位、超出资质认定范围进行检测等问题屡见不鲜

最后,见证检测制度的执行力度不足。尽管见证取样材料检测已实施样品二维码唯一性标识管理多年,但施工单位提供不实检测样品,监理单位未能发现或发现后未主动告知的情况依然存在。实体检测方案未经监理、建设单位规范审批,检测过程未经监理、建设单位主要人员见证或见证不到位,实体检测构件数量不足、构件测区分布不规范、现场回弹不到位等问题突出时有发生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现状与问题

(一)监管现状

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实施监督,其监督的有效性对规范检测市场秩序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具有重大意义。为解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现状问题,检测监管部门已采取一系列措施,通过信息化赋能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首先,监管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检测监管,促使检测机构规范经营,保障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其次,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基础上,利用信息化技术建设检测监管系统,改变了传统的“人盯人”监管模式,强化了检测全流程的监督。以湖北省为例,通过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对检测机构的资质、人员、设备、合同、检测参数、检测报告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有助于解决原始记录和报告信息不完整、设备人员不符合资质要求、虚假检测报告、检测项目违法分包、超资质检测等问题,从上到下推动检测机构坚守质量底线,规范检测行为。该系统还能直接监管现场检测环节的相关信息,如见证取样、桩基静载等,通过大数据分析和视频监控,有效规范现场检测流程,确保检测结果能代表结构实体真实状况,从而保障工程质量。

(二)存在问题

1.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区分不清晰。当前,检测监管部门往往实施“保姆式监管”,即对检测各方主体及活动均进行监管和指导,导致被监管单位过分依赖监管方的指导和干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界限模糊。例如,对于不合格检测报告,监管部门需监管检测机构上传的检测报告,并指导催促建设单位进行不合格检测报告的闭环处理。一旦检测报告出现问题,影响工程质量,可能导致责任划分不清,增大履职风险。

2.监管力量不足和监管效率有待提高。首先,工程检测监管部门需对检测活动、各参与主体进行全面、细致指导和监督,导致监管过程繁琐、冗长,降低监管效率。例如,在建材检测中,监管部门需监管从见证取样到试验检测到报告上传的全过程,从而保证试块二维码标识的唯一真实性、检测过程的合规性、检测结果的有效性,监管内容繁杂、任务繁重,监管效率较低。其次,监管部门面临人员不足、任务繁重的挑战,没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对日益增多的检测机构进行全面监督和跟踪管理。

3.信息化监管仍存在不足。当前,检测监管的数字化尚处于初步的信息化监管起步阶段,受发展阶段和技术水平等因素制约,无法实现数据驱动,大数据预警、监测等功能尚未实现。多数信息化检测监管平台仅能处理检测机构上传的信息,实现对重点部位的实时视频监控,若因此,现阶段还无法依靠信息化监管,试图全方位防范化解风险隐患,显然不切实际

四、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模式变革建议的思考

针对当前检测监管面临的挑战与存在的问题,本文建议构建一种以责任为基础,以信用为核心,以数字化为手段的多元主体共治新型监管机制。通过创新监管模式、手段及方法,实现从盯人盯事的“保姆式”监管向盯组织盯系统的系统性监管转变,推动更多监管对象从“他律”向“自律”转变。

 

 

1.建立以责任制为准绳的检测活动责任制,明确各方主体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及工期造价等方面负首要责任;检测机构需合法合规开展检测活动,承担工程检测质量的主要责任;施工、监理单位需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工作,承担工程检测质量责任。监管部门可根据此建立检测活动责任制,压实各主体责任,合理划分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确保工程检测质量。1.构建以责任制为基础的检测活动管理体系,明确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及工期造价等方面承担首要责任;检测机构需合规合法地开展检测活动,对工程检测质量负有主要责任;施工、监理单位需按照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工作,对工程检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监管部门可根据此构建检测活动责任体系,落实各主体责任,合理划分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以确保工程检测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2.采用信用评价方法,提高监管效能。信用监管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有效手段。监管部门应对参与工程检测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履责信用信息采集、评价、计分及公开,设计相应的信用等级,根据信用分实施奖惩措施,约束各责任主体履行职责。完善工程质量检测主体信用机制,实行履责积分制,既能覆盖所有责任主体,又能促使各主体相互监督。在工程检测中出现的问题将自动流转至相应责任主体,从而激活检测监管活力,提高监管效能,弥补监管力量的不足。以检测试块真实性问题为例,以往监管部门既要监管见证取样人员是否合规制样送检,又要监管检测机构是否合规收样以及,又要监管混凝土生产商是否代送检,全方位监管难度大,且履责风险大。而现在通过履责信用监管方式,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正常送检,见证人员监督取样人员合规操作,检测机构负责依规收样,各主体各司其职、各履其责,监管部门仅需关注各主体的履责信用情况,进行信用评价,监管责任明确,监管效率得以提升。

3.运用数字化技术,实现监管升级。应用大数据技术构建履责信用评价监管平台,建立全质量链条的多主体责任履责评价监管模式。通过大数据分析进行智慧监管,收集工程检测活动中各方的履责信用信息,自动进行信用计分,将结果推送给监管人员,实现对各主体的有效监管。以往信息化监管平台是通过电子化信息、实时监控等进行检测机构线上监管,还是在人盯人、人盯事的监管阶段,而通过履责信用评价监管数字化平台,可以用信用评价制度、用数据分析监管整个检测系统的运行,实现监管的智慧化升级。例如,将检测报价、检测资质、见证取样见证取样不规范情况、不合格报告闭合处理情况等作为评分项,平台依据相关规范进行加减分,将多维度动态评价结果推送给责任主体与监管部门,督促各责任主体合规经营监管人员可根据奖惩机制对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采取限制性措施或给予负面通报,从而有效解决检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检测质量得到保障。监管人员根据奖惩机制对相应检测机构采取限制性措施或负面通报等措施,可有效解决检测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为检测质量负责。

五、结束语

    总结而言,针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我们可以从责任、信用与数字化三个层面展开改进与优化。通过构建检测活动责任制度,明确各方主体责任,运用信用评价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并结合数字化技术,实现监管转型升级,从而有效解决当前所面临的问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