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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最高法案例(工程索赔):施工合同有效,通过支持索赔费用损失得以补偿的,不再支持违约金请求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5-07-25 16:09:02

【案件来源】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市泰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557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因与上诉人昭通市泰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4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二、关于泰斗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索赔费用的问题

首先,一审法院第一次庭审笔录中明确记录了一建公司主张的索赔费用2000多万元包含在工程总造价中,与二审中一建公司主张索赔费用为实体签证应计入工程款的陈述一致,并不存在泰斗公司辩称的一建公司在一审时未提出索赔费用诉讼请求的情形;

其次,经本院核查,索赔费用签证大多为停工、窝工产生的人员工资、机械材料租赁费用等,并非涉及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实体签证,因此不应视为工程款。但上述索赔签证均有工程监理单位盖章,形成时间基本在《729日补充协议》签订之前,根据查明的事实,在《729日补充协议》签订之前确实存在泰斗公司原因停工、窝工的事实,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述签证的真实性并结合《729日补充协议》已对一建公司的停工损失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弥补,一建公司在施工中也存在例如施工人员配备不到位等具体情况,从利益平衡角度酌情支持索赔费用12272868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五、关于一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能否支持的问题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但违约金的性质仍以补偿性为主,以填补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不以严厉惩罚违约方为目的。虽然《729日补充协议》约定,如一方违反该协议约定,需按工程结算总价的1%支付守约方违约金,客观上泰斗公司也的确存在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等违约行为,但一建公司主张的年利率18%的工程款利息以及部分索赔费用已得到支持,足以填补一建公司损失,一建公司再上诉请求支付工程结算总价1%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