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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二十四】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6-04-30 11:40:12

本期目录 1.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公布《对外贸易法》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修订公布 3.《海商法》修订公布 将于2026年5月1日施行 4.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法律清理报告并废止《乡镇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文件 5.国务院公布《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6.国务院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7.国务院公布《商事调解条例》 规范商事纠纷调解 8.最高法发布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问题批复 9.最高法第三次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10.国家发改委印发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办法 11.两部门发布支持城市更新行动措施 12.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13.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14.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15.应急管理部发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6.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17.六部委联合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公布《对外贸易法》 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并由国家主席令第六十七号予以公布,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涵盖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货物与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贸易秩序、贸易调查、贸易救济、贸易促进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主要条款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需依法登记并遵守相关规定;部分货物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未经授权不得进出口;对货物、技术进出口及国际服务贸易设定禁止、限制、配额、许可证等管理措施;强化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合规机制;明确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要求;完善对外贸易调查和救济措施;支持数字贸易、绿色贸易及中小微企业发展;规定违反相关条款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修订公布 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由国家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修订版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管理及监督作出系统规定。主要条款包括:国家机关、教育机构、公共服务行业、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商品包装说明、广告等领域须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信息技术产品、政府及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需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企业名称及商品相关用语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监督。对违反规范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依法处分。法定岗位如播音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达到普通话等级标准。法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3.《海商法》修订公布 将于2026年5月1日施行 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海商法》内容涵盖船舶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留置权、船员管理、海上货物及旅客运输合同、租船合同、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油污损害责任、海上保险合同等。重点规定船舶登记、融资租赁、抵押权设立与转让、优先权顺序、船员证书要求、货物运输责任期间、赔偿限额、电子运输记录法律效力、油污损害保险及基金制度等,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国际规则衔接,对航运、保险、金融等相关企业经营合规提出更高要求。 4.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法律清理报告并废止《乡镇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文件 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正式宣布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本次法律清理工作决定宣告失效104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律解释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并明确35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及决定的效力问题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本次重点废止的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涉及企业经营、税收适用等领域。原依据上述法律、决定作出的相关决定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5.国务院公布《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2025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细化了增值税法相关定义及适用范围,明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界定。规定一般纳税人登记制度及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详细列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进项税额抵扣、销售折让及退回处理方式。条例明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规则,设定原值500万元分界线。税收优惠部分,规定农业生产者、医疗机构、托儿所、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学校等相关免税范围。征收管理方面,规范纳税人登记、发票开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出口退(免)税申报及放弃退税的限制。条例还明确税务机关信息获取权及反避税调整措施。 6.国务院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事务。规定监督范围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人员管理、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执法标准等,重点监督涉企执法问题。监督方式涵盖日常、重点、专项监督,措施包括案卷评查、访谈、暗访、信息公开等。对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可制发督办函、意见书、决定书,必要时通报或公开。强化信息化建设、数据共享及监督结果运用,明确法律责任及保障措施。 7.国务院公布《商事调解条例》 规范商事纠纷调解 12月3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商事调解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对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审批、名册编制和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商事调解组织的非营利属性、最低资产规模、调解员人数等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注销程序。对商事调解员的任职条件、回避与保密义务、禁止虚假调解等作出具体要求,强调建立业务管理、利益冲突审查和投诉处理制度。条例确认商事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允许申请司法确认和境外执行,鼓励采用在线调解和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并就境内外商事调解组织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及粤港澳大湾区的机构设立、规则衔接和跨境合作等作出制度安排,同时设置对擅自以商事调解组织名义活动、违规承揽业务、泄露秘密及虚假调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8.最高法发布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问题批复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15号)。该批复于2025年11月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批复》共五条,明确了民事案件管辖协议的适用规则。主要规定包括:当事人可协议选择“五地”以外的管辖法院,但须证明所选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否则协议无效;不得通过协议改变专门人民法院的法定管辖,相关协议无效;管辖协议未明确具体法院但可依法确定的,协议有效;“或裁或诉”条款中仲裁协议无效不影响诉讼管辖约定的效力;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可由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述规定涉及合同及财产权益纠纷等,旨在规范管辖协议效力,减少管辖权争议,提升司法效率。 9.最高法第三次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新增第一级案由“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细化知识产权、竞争、海事海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就业形态用工等案由,涉及案由总数由929项增至1055项。港澳台居民律师可代理案件类型进一步丰富。案由体系调整有利于企业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竞争、公司、环境资源等领域的民事诉讼管理和司法统计。 10.国家发改委印发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办法 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法》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应在设立方案中界定重点投向领域,须符合国家生产力布局宏观调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及国家和区域规划要求,支持省级重点和特色产业发展及技术更新升级。禁止投资限制类、淘汰类及其他规划政策明令禁止产业,禁止通过名股实债等方式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从事除经批准并购重组、定增、战略配售以外的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禁止期货等衍生品交易、提供担保及承担无限责任投资。国家级基金重点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和关键核心技术等领域,可通过对子基金和地方基金出资加强联动;地方基金在省级政府统筹下因地制宜选择投向,支持产业升级、小微民营和科技型企业。省级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备案的省级重点投资领域清单并按年度限次调整。已设立但投向不符合本办法或同类基金重叠的,应依法依规调整并有序退出,鼓励整合重组。新设及续期基金须按规定期限在全国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并办理国有资本产权登记,各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投向评价。《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11.两部门发布支持城市更新行动措施 2025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知》从六方面提出具体措施:一是增强详细规划适应性,允许针对城市更新区域通过技术修正、优化调整和简化程序,完善混合开发、空间复合利用正面清单及微更新项目规划许可豁免清单。二是优化过渡期支持政策,明确利用存量土地、房产发展国家支持产业可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前提下享受原则上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并规定期满按新用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或退出政策。三是推进存量土地和空间临时利用,明确空闲建设用地临时利用规则及到期恢复要求,并对存量建(构)筑物在不增加容积率和高度情况下实行用途正面清单管理,纳入清单的免办规划许可。四是鼓励自然、景观、文化遗产等资源资产组合供应和整体运营。五是创新不动产登记服务,通过预编不动产单元、老旧住房按户首次登记、简化土地带建筑收储供应登记材料等方式保障权利衔接。六是提出分类妥善处置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区分时期依法依规明确认定和处置政策,并纳入“一张图”实施监督。 12.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12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对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提供统一规则和执法指引,文件未提及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 《办法》共17条,明确违法所得认定基本原则、计算规则及疑难问题处理规则,提出违法所得系实施违法行为取得的款项,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并界定可以扣除的支出范围及举证责任。《办法》对不予行政处罚是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时的处理作出规定,并针对多收或少付价款的价格违法行为、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以及“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等行为设定专门的违法所得计算方式。 13.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令第115号公布《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并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规定》明确市场监管总局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反垄断执法职责,细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类型,包括限定经营、采购、投标、投资、设立分支机构等方面的不当干预。新增条款强化对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追究,要求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处分。规定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衔接,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行为须依法立案。执法程序方面,完善举报、调查、立案、整改结案等流程,限制以整改方式结束调查的条件。综合运用约谈、督办等多元执法手段,提升执法效能。明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增强规则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14.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12月19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46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八章九十一条,明确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涵盖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金融业务、科技创新、资金管理、产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等13方面98种情形。资产损失分为一般(500万元以下)、较大(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重大(5000万元以上),不良后果分为一般、较大、重大。责任认定分直接、主管、领导责任,处理方式包括批评、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及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重大决策实行终身问责,明确容错免责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理标准。规定责任追究工作程序、整改要求及信息化管理。 15.应急管理部发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2月2日,应急管理部公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程序、管辖及执行要求。 《办法》规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管辖权归违法行为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中央企业由市级以上部门管辖。行政处罚程序细化为简易、普通、听证程序,明确证据采集、送达、复议及诉讼权利。对较重处罚须告知听证权利,罚款额度分级备案。规定查封、扣押、销毁、拍卖违法物品流程,罚款加收滞纳金。 16.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信用修复范围、分类管理、公示期及修复条件。违法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分别设定不同公示期和修复条件。信用修复申请需提交相关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企业破产重整期间可申请临时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决定可通过全国统一平台电子送达。第三方信息服务机构需及时更新信用修复信息。 17.六部委联合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0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公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登记、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要求代理机构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平台登记信息,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禁止泄露招标信息、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代理服务费用由招标人支付,严禁指定代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违规将被罚款、禁止从业并公布处罚信息。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需依法履行管理和自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