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2016年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7-03-03 14:03:57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现将《2016年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2016年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现就2016年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围绕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以优化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的,加强行业组织领导,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强化管理措施,推进综合治理,切实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强化建筑扬尘防治责任落实
  1、进一步压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防治责任。严格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在扬尘防治中的组织协调职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筑扬尘防治的全面管理职责、监理单位建筑施工扬尘措施落实的督促检查职责。
  2、进一步落实建筑扬尘防治的行业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拆除工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防治的行业监管责任,分兵把口、各负其责。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加强行业指导和层级监管,强化县(市、区)的建筑扬尘防治工作。
  (二)强化建筑扬尘防治措施落实
  1、落实经费,保障建筑扬尘防治的经费来源。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的要求,及时调整相关定额标准,保障建筑扬尘防治措施的有效落实。
  2、强化措施,提高建筑垃圾消纳能力。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28号)的要求,固化已见成效的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措施,使用密闭容器及时转运楼层内以及脚手架作业平台的垃圾,提高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消纳能力。
  3、结合实际,落实市政、拆除等工程防治措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根据现场条件设立固定或活动的围挡、警示标志,定时清理排水系统,配备施工车辆冲洗设备,有效控制施工泥浆漫流。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设置硬质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持续加压喷淋压尘或其他压尘措施抑制扬尘产生。
  (三)绿色施工,从源头治理建筑扬尘
  加快建筑施工方式转变,提高施工组织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鼓励使用减少建筑渣土、建筑垃圾的工艺工法和设备材料,不断提高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水平。
  (四)强化目标考核,落实层级监管责任
  各级住建部门要将扬尘防治工作纳入对所辖县(市、区)的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加大督查力度,严格目标考核。
  三、工作目标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目标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市中心区域的工程施工现场全部设立连续固定的合格围挡(围墙),主要道路和工地出入口地面全部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设施且确保100%使用;停止施工达15天以上的区域的裸土覆盖、固化或绿化处置率达90%以上;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清理推广使用密闭容器、密闭通道转运楼层内建筑垃圾,严禁高空抛撒,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设置科学有效的降尘、喷淋、洒水等设备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目标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市中心区域的工程全部设立固定或活动的合格围挡、警示标志,规范设置施工场地出入口;工程沿线配备满足压尘保洁需要的洒水车辆和人员;施工用灰土、泥浆集中堆放、有效覆盖、禁止漫流,建筑渣土集中堆放、及时转运,设立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目标
  城市中心区域拆除工程全部设立有效围挡和警示,规范设置场区出入口,95%以上拆除工地配备使用加压喷淋压尘或其他压尘设备。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场地扬尘防治目标
  新、改、扩建预拌混凝土生产场地环保配套设施配备率达100%。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4月20日之前,各地住建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管理现状,查找问题,细化对策,制定工作方案,启动部署此项工作。
  (二)落实措施阶段:2016年6月至10月,各级住建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学习及贯彻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有关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施工现场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情况存档备查。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6年10月至11月,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检查督导,做到全体动员、全数覆盖、全面检查,不留死角。要结合日常巡查和季度检查,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落实施工扬尘防治的相关要求,检查企业、项目整改情况,依法依规对施工扬尘防治不力的企业、项目进行处罚。省厅将结合全省质量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巡查工作,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6年11月底之前,各级住建部门要逐级考核施工扬尘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其结果纳入住建系统年度目标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和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抓紧部署,立即行动。要切实加强与各级政府的沟通联络,协助解决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方面存在的综合性问题。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健全主要领导牵头的扬尘防治工作专班,分专业制定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实施方案(细则),明确工作职责、目标、措施、步骤和要求,落实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指导和层级管理职能,切实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法监督。要强化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督执法工作,建立举报监督、明查暗访工作机制,督促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建筑渣土运输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对未履行扬尘防治责任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的上限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项目责任人,记入不良信息“黑名单”,并在社会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三)完善应急措施。各地住建部门要制定防治建筑施工扬尘应急预案,做好特殊天气条件下的施工扬尘应急处理工作。要加强与当地环保、气象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大气污染、气象信息,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重度污染以上时,应依据《湖北省建筑工程雾霾天气应急响应和处置预案》相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停止建筑施工土方作业、建筑拆除作业和商品混凝土搅拌作业。
  (四)强化考核结果应用。严格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对工作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对没有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问题突出的地区,要进行问责,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