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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证翻盘 保住伍佰万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8-11-19 13:02:46

铁证翻盘   保住伍佰万

 

胡  静

 

 

一、吃官司:公司遭诉,被索500万

2015年春节前夕,武汉A建筑公司遭某工贸公司起诉,被索要材料款1732919.11元,违约金2566939元(2010年9月9日至2015年12月10日)以及后续违约金(按1139.39元/日计算,至付清日止)。以上合计近500万元,A公司面临较大的司法及经济压力。近百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十万火急。然而欠条真实性存疑、案件扑朔迷离、涉案金额大、情况紧急。

二、辩法理:“抓大放小”办疑案

春节前夕突然遭遇的官司,令A建筑公司颇有些慌乱。对方摆在桌面上的证据,看起来是如此完备,白纸黑字的《材料买卖合同》、详细的材料签收单据、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基本信息,一切都将责任指向A公司,一切都令A公司自觉理屈词穷,甚至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论调都冒出来。瞬间,几个难题摆在了A公司面前:(1)该涉案的项目在外地,基于建筑行业在项目管理上“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的“顽疾”,大小事项平时都是由项目经理全权经营与管理,材料的购买、运输、收储、使用乃至资金的周转、工程收付款等等细节信息,公司难以在短时间内全面掌握。(2)公司的管理层很快陷入慌乱,在基本信息不明朗的前提下,开始就“签名是否真实”、“盖章是否真实”、“有没有伪造公章”等行业内“老大难”问题争执不休。

幸好,在这一团乱麻之中,公司法务部认真仔细分析对方提供的证据,迅速理清了办案方向。首先,基于民法领域的“表见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另“职务行为”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鉴于对方已经有足够证据证明该项目属于A公司且涉案项目经理与A公司确实存在人事关系,那么,对方只需要把握“项目是公司的项目,人是公司的人,材料确实送到了工地”这个大方向,即便签字、盖章等环节存在瑕疵,对方依然可以依照“表见代理”界定涉案人员的“职务行为”,最终不可避免仍然由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过分纠结于签字、盖章等细节意义不大,这不是案件的关键点。其次,既然对方起诉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那么,就应当依照《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章节的法律规范来办理。具体来说,不论是材料还是其他什么性质的货物,只要是“买卖”,在《合同法》中都可以概括为“购货”、“供货(交货)”、“付款”这几个基本环节。在此基础之上,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双方手中的“牌面”基本明朗。

于对方而言,在“购货”这个环节,有《材料买卖合同》作为证据,在“供货(交货)”这个环节,有材料送到工地现场后的签收单据作为证据,两者结合,环环相扣——我已经证明自己按照合同供了货,接下来,轮到买方付货款了。

恰在此时,必须敏锐的把握住一个关键点——如果购货和交货的环节没有问题,货物的型号、数量、质量都没有问题。那么,唯一可以避免承担不必要责任的原因就是——已付过的款,无需再付。虽然送货的单据没有太多值得怀疑的,也有欠条和结算单,但从出具欠条和结算单的时间看,是不符合交易逻辑的。欠条是2013年7月签字盖章,结算单是2014年9月签字的。问题是哪有先打条子,后办结算呢,且事隔一年再结算确认吗?虽然有这些疑问,但如何才能把案件中的这个问题引起重视并得到解决呢。因此,一个原本很基础很简单却在刚开始因纠结于签字、盖章等细节而被忽略被掩盖的问题被提出来了:货款到底付了没?付了多少?没有人知道,似乎也没有办法解决。

一个如此简单的问题,出现了意想不到的局面:如果说付了款,只是记不清具体的金额和款项来往(尤其是存在多次付款、滚动付款的前提下)还情有可原,但如果没有付的话,总不至于连“没付过”这种不需要任何脑筋的事情都说不清记不住吧?不记得做过什么怎么做的做了多少,难道连没做过也不记得?项目其实已经竣工验收5年了,项目部管理人员已经人去楼空,项目经理即便有办法联系上,他比公司还“霸气”,一句话反正我没钱,那些条子是我打的,这都是公司的事。这就致使简单问题复杂化,事实真相难以核实。这下,公司领导都冷静下来且回过神来了——付款环节有文章!这就是案子的方向!

三、突破口:外地取证,付款凭证一目了然

方向明确之后,出于重视,A公司的领导亲自带着高层管理人员当即赶赴项目所在地,对合同中的材料员、签字收货的库管员、项目财务人员都想办法联系来。在对项目财务管理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告知了隐匿证据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之后,公司办案人员最终得到了一个啼笑皆非颇具黑色幽默的结果——确实已经付过款,也确实有付款凭证,只不过,因为该项目还涉及到垫资、项目经理个人借贷等多种案外其他性质的经济纠纷,财务人员被折腾糊涂了,搞不清楚不同法律纠纷之间的区别,一直没敢拿出来……详细的账本以及整整25份付款凭证摆在了办案人员眼前,案件出现了重大转机!

四、上公堂:两审终审,铁证保住500万

凭着这些付款凭证,A建筑公司硬着腰杆子上了公堂。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A建筑公司)已支付483.30万元,故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该工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该案诉讼费。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经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两审终审,本案最终落下帷幕——A建筑公司成功翻盘,近500万终于保住了,公司避免了一次较大的危机。

五、做总结:学法用法,碰到官司不犯难

就个案而言,整个事件算是尘埃落定,A建筑公司有惊无险。对于企业法务人员看来,其中诸多是值得总结并可供企业借鉴的。

一是要培养“办案意识”。一个建设项目不仅仅是“生意”和“工程”,还因为其可能牵涉的法律纠纷随时演变成各种类型的“案件”,因此,项目经理除了会谈生意会做工程,还要随时绷紧法律这根弦,做好把项目会演变成案子的准备。任何争议得不到解决最终会形成案件纠纷。一旦起诉形成案件,就得有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二是要掌握法律知识与法律理论,学会“定案”。任何类型的案件都会基于具体的法律纠纷并对应为具体的案由(例如本案中因材料款发生的案件归于“买卖合同纠纷”),只有学习并掌握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理论,才能在面对案件的时候迅速界定其性质,归属于哪个具体的法律领域,从而为接下来“按图索骥”适用法律规范办理案件打下基础。

三是准确应用具体法律规范,学会“办案”。在准确界定案件性质及所属法律领域的基础上,很快就能找准对应适用的法律规范(比如本案的性质属于“买卖合同纠纷”,那么,对应适用的就是《合同法》,尤其是其中的“买卖合同”章节),再根据具体适用的法律规范很容易就能把握案件争议的焦点与案情的关键环节(如本案所涉买卖合同,购货、供货、付款这些环节就是焦点),然后,再基于这些焦点与关键环节,很快就能找准举证、质证的方向(本案中的被告公司就是通过“付款”环节的关键证据翻盘)。

四是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掌握了法律知识与法律理论,知道了不同类型案件对应的法律性质及其焦点和关键环节,我们就可以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加强管理和防范,最好能防止案件的发生。否则,至少也要做到强化证据意识,加强对工程资料、文件、单据、凭证等材料的分类、收集、保存与审核,尤其加强项目合同管理,从合同签订、审核、履行、结算、付款等环节均应严格管理流程,保证各环节留有证据,才能保证在面临法律纠纷时有真凭实据可用,不至于稀里糊涂。(作者单位: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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