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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0-11-23 11:04:18
契税以不动产价格(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实行3%~-5%的幅度税率,在房地产行业相关税费中,契税的征缴方式较为成熟,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例,契税征缴一般不会出现争议。随着土地出让制度的完善、土地招拍挂程序渐趋规范,通过控制合同价和成交价来规避契税的空间越来越小。然而就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经常遇到的市政配套费(参见表1 房地产开发成本科目)是否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即契税税基是否包含市政配套费),仍需把握税务部门执行口径、合同形式、市政建设配套费缴纳方式、时点和用途确定。
表1 房地产开发成本科目
案例背景
ONE
某房地产企业拍得的土地净价8亿元,另承担市政配套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同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金额组成部分,其应该缴纳的契税为多少?如果土地出让合同未包含上述市政建设配套,该费用在项目前期报批报建时缴纳,其应该缴纳的契税为多少?
案例分析
TWO
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契税计税依据为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即成交价=合同价。
第一种情形下,合同金额总价为8+0.2=8.2亿元,房地产企业以拍卖获得土地使用权,可认定合同形式为竞价出让。根据财税[2004]134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下文简称134号文):“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该规定不违背细则中成交价=合同价的原则。由此,应该缴纳的契税为8.2亿元×3%=2460万元。
第二种情形下,合同金额为8亿元,契税是否按照合同金额计取呢?若合同形式采用协议出让,根据134号文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因此不能仅仅以合同表面金额作为不动产价格来计取契税,还需要了解市政建设配套费用是否属于土地出让金范畴,即该费用是否构成土地出让合同金额。一般来说,若在协议出让合同形式下,第二种情形下的市政建设配套费用在项目前期报批报建时收取,即该费用在获得土地出让权前发生,构成土地出让金合同金额,应当作为契税的计税基础。该规定仍然符合细则中成交价=合同价的原则。
案例小结
THREE
从本案例可知不能片面以合同总价作为契税计税依据,也不能一刀切地将市政建设配套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应结合当前土地交易实际进一步明确契税计税依据范围。
知识点
FOUR
1、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市政配套费是否作为契税计税依据,以下要点应该重点把握:地方税局执行口径、合同具体形式、市政建设配套费收取的方式、节点与用途,如表2所示。
表2 市政配套费作为契税依据的要点
2、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1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该法的发布标志着契税征收从暂行条例升级到法律层面,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税收法定”的进程。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并未对于房地产开发成本有实质影响。
作者:王毅 王玉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