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分享

马建国|工程项目争议方在仲裁中的常见弱点分析与对策建议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3-06-15 09:28:22

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选择仲裁来化解合同商事纠纷,并取得好的效果;但也有为数不少的工程相关方如总包方、分包方、供货方、出租方等主体之间发生纠纷而对簿仲裁时,往往会出现这样那样的不足与弱点,导致仲裁庭对其答辩、质证、辩论意见、代理意见等的支持力度不高,甚至完全不支持。笔者审理过不少建设工程分包、采购等合同纠纷,遇到了一些工程项目相关方在仲裁庭审中经常性表现出来的弱点与不足,在此做一简要梳理分析,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弱点分析

第一,庭前准备不足。其一,开庭时,出庭代理人员不熟悉项目与案情,难以回答仲裁员在庭审调查中的有关问题;其二,答辩意见不预先精准准备,开庭时匆忙应付;第三,证据目录制作不完整规范,影响举证质证顺利高效进行。这是不重视仲裁庭审的表现。

第二,质证能力不强。没有认真研判对方所举证据,一味简单粗暴地全盘否认对方证据,对大多数甚至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毫无理由地持异议,而又提不出相应的反证。这拟或是一种庭审策略,但往往导致仲裁员的反感。

第三,自身证据不足。申请人的请求缺乏证据支撑或证据力不强;被申请人所辩称的观点没有任何证据支撑,或有证据但证明力不强。在此情形下,仲裁难度增加,往往导致鉴定程序启动,拉长仲裁期限。

第四,否认己方人员履约签字。一方所举的对项目工地供货或承担劳务等书面证据上,有对方现场管理人员签字;但对方予以否认,理由有:签字人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签字人不是公司员工;签字人是公司员工但已经离职。而实际上,采购方已经收到了供货人的全部货物并使用,或分包方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任务甚至整个项目任务已完成;且在整个履约过程中,采购方或分包业务的发包人均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与签字异议。在此情形下,欠款方的答辩与质证理由很难得到仲裁庭的认可与支持。

第五,“背靠背”条款难以获得支持。庭审中,欠款被申请人往往辩称合同中有“背靠背”条款即当项目业主(发包方)拖延总包方款项时,总包方有合理理由拖欠供货方或劳务方等合同相对方的款项,不属于违约。这原本是双方友好合作、共担风险的条款表现,属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民事意思自治;但欠款方没有证据证明业主拖欠等。

第六,合同中的先票后款约定履行不清。欠款方坚称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自己没有收到发票,因此有理由拒绝付款。被欠方则表示已经开了发票;或欠款方认可对方已开据发票,但说不清一共开了多少张。这是项目管理混乱的表现。

第七,没有合理理由地坚持审计结算条件而拒绝付款。合同中约定了先履行签字并完成审计才可以结算付款的条款,这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总包方或发包方有义务、依法合规积极促进审计结算付款条件的成就,否则审计迟迟不完成还一味简单地坚持拖延付款是不恰当的。

二、对策建议

第一,加强项目管理,做好法律纠纷风险防控。管项目就是管合同,必须加强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各相关方特别是总包方应当加强项目各类合同的履行监控,特别是要关注合同履行的变化即合同变更;要有专人负责,要有及时明晰的签认。凡属己方的合同义务,必须依法依规依约全面诚信履行,并做好书面签认。务必搜集保存好项目上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书面凭据。这样才能为避免、减少、应对项目法律风险纠纷做好预备。同时,可以学习宣传仲裁法律法规,熟悉仲裁程序等。

第二,做好庭前准备。选好配强出庭代理人员,并要求代理人员快速了解项目、熟悉案情、熟悉案卷材料、做好乙方证据目录。代理人员可以选择本公司法务加案涉项目业务负责人员;或选择外聘律师加本公司法务(或加项目业务负责人员);这样可以实现懂法律与熟悉业务的结合。无论何种模式,项目业务负责人最宜作为代理人参与庭审,因其最了解实情;公司法务旁听。

第三,认真参加仲裁庭审。实践出真知,实践提升能力。重视每一个仲裁事件,重视每一场仲裁庭审。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均需全力以赴、认真规范地应对仲裁庭审;要按仲裁机构与仲裁庭的要求,履行有关手续,准备必要文件,参加庭审程序;要有法有理有据有节地主张权利或维护权利;做好证据目录,做好举证质证;不能有辩无据,不能简单否认。要让仲裁庭仲裁员从举证质证与答辩辩论中感受到你的认真态度。

第四,特别条款应当履行手续并留下证据。“背靠背”条款要想获得仲裁庭的认可与支持,应当考虑:其一,总包方(采购方、承租方等)需要履行向发包人的催款义务;其二,业主欠款非总包方的责任造成;其三,欠款期限合理,不宜过久;其四,总包方应当提交相应证据,如催款函、向业主主张付款的仲裁或诉讼书证等。审计结算条款,亦需提交总包方(采购方、承租方等)向业主与审计机关报审的材料等,以及审计迟迟未完成的合法合理理由。

第五,做好仲裁案件总结复盘。其一,每一个仲裁案件或多或少反映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要总结经验教训,借以强化项目管理,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其二,每一个仲裁案件会涉及一个或多个法条或一个或多个企业规章制度,要深入理解并做好宣传教育,强化合规管理;其三,每一场仲裁庭审都会出现做得到位与不到位之处,参加者参与者要反思复盘,以利再战,决不能得过且过、走过场。

综上,工程建设参与者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商事合同纠纷是明智的,但不认真应对仲裁庭审则是不明智的。务必反思参加仲裁庭审存在的弱点与不足,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这样才有利于仲裁庭及时做出合法合理的判断和裁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马建国,建桥央企原总法,国内近三十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全国优秀律师,国企一级法律顾问,正高级经济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华中师范大学等高校法硕合作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