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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论坛】爬架分包工程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3-11-20 16:08:34


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逐渐增多,施工中对外架工程的安全、经济、实用、美观要求也越来越受到关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俗称爬架,相对传统的钢管脚手架省工、省料。它是一项新型技术,其构造简单、操作方便、经济实用等特点受到施工单位的广泛欢迎,已成为高层建筑外架施工的首选工具

爬架工程同时也蕴含着许多法律风险,这些风险可能来源于合同约定的不明确、结算资料的缺失、市场环境的变化等。若双方对结算原则约定不明,或虽约定明确但对审价结果不满的,就会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可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指定具有审价资质的审价机构进行造价鉴定。本文将结合爬架工程结算过程中的常见争议及司法实践中对争议的处理原则来分析如何防范爬架分包工程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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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爬架工期起止时间



由于爬架的搭设与拆除是一个过程,从爬架开始搭设到爬架搭设完成以及通知拆除爬架和爬架拆除完成之间往往存在时间差,这个时间差有时会长达一个月之久。因此,在总工期固定的情况下,爬架工期的起止时间对爬架工程的结算存在着重要影响。如果合同没有对此明确约定,那在结算时很容易产生争议。

总包方一般会主张爬架工期以搭设完成之日起至通知拆除之日止,以此尽量缩短爬架的实际使用工期,避免出现超过合同约定工期情况从而增加成本。理由一般为该期间是总包方实际使用爬架进行施工的期间。

分包方一般会主张爬架工期以开始搭设之日起至完全拆除之日止,尽量延长爬架实际使用工期,一旦工期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范围,便可依据合同向总包方主张超期费用。理由为,爬架一旦开始搭设,分包方的人员和设备已经进场,分包方已经投入施工成本。

风险:

1、爬架工期起止时间约定不明可能会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约定工期,从而产生超期费用。

2、因分包方原因导致爬架搭设、拆除进度缓慢而造成工程延期的,总包方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可能面临承担超期费的风险。

防范措施:

1、在合同中明确爬架工期的起止时间,以爬架工期搭设完成之日起至通知拆除之日止为宜。

2、如合同约定不明,可以在施工过程资料中(爬架搭设单、爬架拆除单)与分包方明确合同内工期起止的具体时间。(具体到年、月、日)




二、合同内工程量的计算



爬架工程量的计算一般采用爬架维护高度乘以建筑物外边线周长的方式。实践中,爬架工程涉及的高度和周长如何计取也容易因合同约定产生争议。

周长:由于一些建筑物造型设计原因,可能会导致建筑物外边线周长存在不规则形状。这种情况下是按照直线长度还是按照不规则外边线的实际长度计取周长,总包方与分包方往往各执一词。司法实践中,在合同未明确计算规则的情况下,如果建筑物外边线不规则形状会对爬架施工方案造成实际影响,则应当按照外边线实际周长来计算工程量。

高度: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对有爬架维护的结构高度也会产生争议。

总包方一般主张爬架维护高度应当为爬架起始搭设点标高至爬架停止爬升处底标高之间的距离。分包方一般主张爬架维护高度为爬架起始搭设点标高至爬架停止爬升处顶标高之间的距离。这样双方之间在计算最终工程量的时候会有一个爬架基本维护面的差距(一般为四层半左右高度)。

风险:

1、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支持分包方的主张。原因为爬架从搭设开始之后到爬架的基本维护面逐渐搭建完成、再到整体提升至停止爬处的过程中,爬架持续对塔楼外立面起到维护作用。

2、除此之外,法院也会将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中的预算工程量与两种计算口径进行对比,以此来探究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时的真实表意。

防范措施:

1、在合同中尽量避免仅以“维护高度”、“爬升高度”等概念来描述工程量,应当明确计算维护高度的起、止点是爬架的底点还是顶点,避免发生争议。

2、工程量清单中的预算工程量应当与合同约定的计算规则保持一致,避免出现较大偏差。




三、超期费用



在爬架工程超过合同约定的使用时间后,分包方一般会向总包方主张超期费用。如果合同仅约定超期费单价,未约定超期费计算规则,双方也会因此产生争议。

这种情况下总包方一般应主张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采用每四层不断提升的施工方式,现场占用面积为四层,超期费用应当按照实际占用面积计算,毕竟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不同于落地架,是需要从底部一直架到最高层,这种才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计算。

分包方一般会主张,超期占用期间设备和施工人员始终在场,按照施工惯例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计算超期补偿费用。

法院一般认为,在合同没有约定具体何种面积计算超期费用的情况下,因为爬架不同于落地架,采用每四层不断提升的施工方式,所以按照实际占用设施面积计算更加公平。

爬架分包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人员一般着重于对比合同内工程量价格,往往忽视超期费的单价及计算规则的评比。有些爬架施工单位会在超期费计算规则上给总包方埋下陷阱,这就导致爬架工程一旦出现超期,往往遭到分包方的巨额索赔。而且由于爬架超期费用目前没有一个权威的、可供参考的市场行情,在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往往根据自己的经验及理解作出裁判。再加上大部分涉及超期费用争议的案件中对超期费的约定标准普遍较高,对于总包方来说,超期费用约定出现争议后不可控风险因素较大。

风险:

1、超期费单价低,但是超期费的计取标准为每天/平米,记取面积为整栋楼的面积,存在承担巨额超期费用的风险。(例:超期费约定为0.5元/天/平方米,一栋楼面积为7000平方米,那么该栋楼每个月的超期费为12万元)。

2、合同超期费单价约定畸低(远低于分包人超期期间的施工成本),法院因此认定超期费约定标准过低而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理解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

防范措施:

1、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应重点关注超期费用计算规则,其中超期面积应当明确约定为实际占用设施面积,避免出现天价超期费的情况。

2、合同中不宜约定过低的超期费单价,可以采用延长免费时间的方式来控制超期费价格风险。

3、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期间的风险由分包人承担,转移停工期间风险。司法实践中,如合同双方未明确约定不可抗力风险承担问题,则一般由双方共同承担。




四、争议进入司法程序的风险



若双方对结算原则约定不明,经协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可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指定具有审价资质的审价机构进行造价鉴定。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爬架工程的结算价款同样存在着很多风险。

风险:

1、目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最小值,按照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办法实施后,很多人指出按比例收取鉴定费用不合理。因为该规定意味着鉴定金额越高,收取的鉴定费用越多,会使鉴定机构滋生盈利的倾向。这对应当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的总包方显然是不利的。

2、司法实务中,由于承办法官缺乏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对鉴定所需鉴定意见及证据材料的内容和公正性、准确性无法完全审查,且多数人民法院未形成专业化审判庭,不具有此类专业化案件的审理能力,许多承办法官往往被迫放弃审判权,直接将所有的工程材料交给鉴定机构,并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做出判决,而工程鉴定单位和人员往往自行确定鉴定范围、鉴定依据和鉴定材料。[2]

防范措施:

1、与分包方的结算争议尽量以谈判方式解决,避免进入司法鉴定阶段。

2、在鉴定程序中向法院和鉴定机构明确鉴定范围,应当仅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鉴定。

3、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独立封闭原则对涉及工程的专业问题进行客观判断,对于合同效力判断、鉴定依据认定、鉴定方法确定等问题应当由法院认定。一旦鉴定机构对审判权与鉴定权混淆不清,出现以鉴代审行为时,办案人员应当及时针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避免因此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的公正。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法治三局”。